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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会协[2012]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4
实施时间: 2012-1-4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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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开展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1]124号)精神,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2012年1月上旬至3月31日,开展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时间范围及基准日
  2011年12月31日前核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凡在我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执业的均应参加年检。
  年检的时间范围为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年检的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
  二、年检的基本内容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四)是否在2家及2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资;
  (五)是否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2个月;
  (六)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七)是否按规定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八)是否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九)是否将其人事档案委托人事代理机构或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
  (十)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十一)是否履行了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十二)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2、注册会计师参与主要审计项目统计表;
  3、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变更情况表;
  4、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社会保险收缴单位出具的证明);
  7、离退休的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备查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
  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统计表;
  5、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基本出资情况统计表;
  6、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7、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四、年检不予通过的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检查:
  1、未按规定参加检查的;
  2、截止检查基准日年龄已满70周岁;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4、在2家或2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资担任股东或合伙人,且不办理其原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转让或退伙手续的;
  5、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6、受刑事处罚;
  7、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8、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10、拒不交纳会费的;
  11、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12、不适合担任注册会计师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检查:
  1、检查期间未办理完毕转所手续的;
  2、检查期间已离开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
  3、在2家或2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资担任股东或合伙人,未办理完毕其原执业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转让或退伙手续的;
  4、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5、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6、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
  7、人事档案未委托人事代理机构或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的;
  8、拖欠会费的;
  7、不按规定办理离所备案手续的;
  8、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9、其他不符合规定,需暂缓通过的情形。
  五、年检的主要方法和步骤
  (一)材料报送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准备完整的纸质年检材料一份,连同未参加年检人员的证书和印章于2012年2月10日前报送协会;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要求注册会计师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为:http://www.acc.gov.cn),在网上填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申请”并予以确认,完成网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申请”的提交工作。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纸质年检材料和完成网上提交工作,而影响全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的,视同放弃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按未参加年检的情形处理。
  (二)材料审查
  协会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报来的纸质年检材料和网上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年检材料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协会予以受理并即时出具受理材料单据一式两份,由送交人和受理人在受理单据上签名确认;年检材料初步审查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告知送交人需要补正或补齐的全部内容,提请申请人予以补正或补齐。
  根据年检材料初步审查的结果,协会将组织人员到各会计师事务所抽查人力资源档案、业务档案、财务会计资料、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对其报送的纸质年检材料和提交网上的申请进行实质内容的核实。重点关注举报情况、注册会计师年龄、继续教育、惩戒情况、异地注册等情况,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对挂名兼职的,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公示、公告
  协会对实地审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处理;需要补正、整改的,向注册会计师执业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补正、整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在5日内责成有关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协会。3月份通过以下3种方式公示、公告年检结果:
  1、以文件形式将要公告的年检结果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公示;公示期满后以文件形式将检查结果向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告;
  2、在《宁夏日报》上公告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名单;
  3、在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网站上公告年检结果。
  公示期限为10天,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公示张贴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告知全体从业人员;在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协会核实后按规定处理。
  六、其他相关事项
  年检不予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协会将撤销或注销其注册;符合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会协[2009]51号)办理。
  年检暂缓通过的注册会计师,责令其整改、补正,整改、补正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补正期满后,注册会计师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并负责报送协会。经检查验收后符合规定的,年检予以通过,再另行公告;经检查验收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年检不予通过的情形处理。
  年检暂缓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检通过之日期间,不得执行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转所、转会手续。
  所有附表请到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
  附件:1、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
  2、注册会计师参与主要审计项目统计表
  3、注册会计师基本信息变更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6、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
  7、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统计表;
  8、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基本出资情况统计表;
  9、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10、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宁夏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相关附件: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文件附表(1-10).doc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文件附表(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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