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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办函[2012]35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2-3
实施时间: 2012-2-3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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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市建委 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行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建建发[2009]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进入市级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和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和备案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三、逐步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事前审查制度。先行在市本级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中实行先审查后备案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待条件成熟后,对所有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均实行先审查后备案制度。
  四、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计价原则、计价表格式等均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和编制单位应对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实行招标控制价事前审查的建设工程,按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划分为不同类别,由相应的审查部门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管理专项建设资金(不含市区拼盘资金)的建设工程,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查;使用市级做地主体建设资金,或使用市区拼盘资金并由市级部门建设的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各区(含区级做地主体)自行安排建设资金,或使用市区拼盘资金并由区级部门建设的工程,由各区自行规定审查范围并安排相关部门负责审查。以上各类工程的具体审查部门可在下达各类建设资金计划时予以明确。
  六、实行招标控制价事前审查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于招标文件备案后1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三、五条规定的审查范围向招标控制价审查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控制价书;
  (三)设计施工图纸、必要的施工方案;
  (四)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五)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其他材料。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或者澄清的,招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日12日前将招标补充通知、答疑澄清纪要报相应的招标控制价审查管理部门。
  七、招标控制价审查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资料后7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10日),对下列内容予以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的公章、资质印章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注册造价师、造价员)的签字、印章是否齐全和真实有效。
  (三)工程量清单格式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四)招标控制价的计费程序、取费标准、计价表格式是否符合省、市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招标控制价的人工、主要材料和机械台班的价格是否符合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以及编制期的材料信息价水平。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招标控制价的日常备案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建立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备案管理系统,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全信息化备案管理。全信息化备案受理程序及提交的电子资料格式应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指南执行。
  九、实行招标控制价事前审查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9日前将已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9日前将招标控制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十、备案后,由于特殊原因需修改调整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前3日内将修订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原备案管理机构重新备案,并以最后备案的招标控制价为准。
  十一、招标人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文件,答疑澄清纪要和招标补充通知;
  (二)工程量清单;
  (三)招标控制价书;
  (四)设计概算批准文件,相关职能部门加盖公章的招标控制价审核意见书原件(不属事前审查范围的建设工程无需提供审核意见书原件);
  (五)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质(格)证明;
  (六)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十二、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查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其备案资料可在招标人提交招标控制价审查时与审查资料一并提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通过该招标控制价的事前审查后即可办理备案工作。
  十三、备案完成后,招标人应将盖有备案章的招标控制价备案表及时报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向全体投标人公布已备案的招标控制价及其编制说明、工程项目汇总表、单位工程汇总表等。
  十四、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后24小时内向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并抄告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事前审查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还应抄告原审查部门。逾期提出质疑的,或质疑书无投标单位公章的,或者质疑书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十五、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人的单位名称、招标项目名称;
  (三)具体质疑事项;
  (四)质疑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六、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如复核发现误差且误差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杭州市中介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允许范围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在差错率允许范围外的,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招标控制价的核实结果应在投标截止日前3日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事前审查的招标控制价的核实结果公布前,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核实结果抄告原审查部门确认。大中型招标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核实时间延长的,经市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可作相应顺延。
  十七、招标人应以招标控制价为基础,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最高限价和风险控制价设置办法,设置合理的投标最高限价和风险控制价。
  十八、招标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将停止该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质(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执业活动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二十、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招标人未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68号)等文件的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的。
  (二)未严格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工程计价文件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
  (三)招标控制价超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造价的。
  二十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造价从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编制或审核招标控制价时,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信用记录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个人)进行资质(资格)管理和升级评审的依据。
  (一)发生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行为的。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意抬高、压低招标控制价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行贿等违法手段帮助投标人谋取中标的。
  二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将中标人投标报价书的电子文件上传至工程造价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二十三、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查和备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委托的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所辖范围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情况的统计管理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备案工程的汇总情况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二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建委、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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