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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产业振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教[2011]23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22
实施时间: 2012-2-1
失效时间: 2017-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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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管重点文化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文化产业振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文化产业振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省文化产业实力,规范文化产业振兴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09]21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文化产业振兴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奖励上年度文化产业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设区市政府和文化产业类精品项目。
  第三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评审、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择优增效、公正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当年未安排使用资金结转下年度。
  第二章 奖项设置、评价指标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奖项设置
  (一)设区市文化产业振兴奖,用于奖励上年度文化产业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设区市政府;
  (二)文化产业精品项目奖,用于奖励上年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文化产业精品项目的所属单位。
  第六条 奖金额度
  (一)设区市文化产业振兴奖:一等奖1名,奖金200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1000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500万元。
  (二)文化产业精品项目奖:一等奖5名,奖金各500万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100万元;三等奖20名,奖金各50万元。
  奖励资金原则上3年内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
  第七条 奖励评价指标
  (一)设区市文化产业振兴奖评价指标:
  1.文化产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2.文化产业上缴税收及其增长率
  3.财政文化投入总量及其增长率
  4.财政文化投入占总支出的比重
  5.文化产业项目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及其增长率
  6.文化产业项目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的比重
  7.文化产业就业人数
  8.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建设以及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等管理情况
  9.文化产业项目所获上级奖励或表彰情况
  10.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社会反响
  (二)文化产业精品项目奖评价指标:
  1.新闻出版、发行、印刷复制、网络服务类项目
  (1)经营收入
  (2)利润
  (3)纳税额
  (4)就业人数
  (5)所获奖励或表彰情况
  (6)项目发展情况的社会反响
  2.广播、电视、电影、动漫服务类项目
  (1)经营收入(或票房收入)
  (2)利润
  (3)持续经营(演出)时间
  (4)所获奖励或表彰情况
  (5)项目发展情况的社会反响
  3.文化用品、产品、设备的生产与销售类项目
  (1)经营收入
  (2)利润
  (3)纳税额
  (4)就业人数
  (5)所获奖励或表彰情况
  (6)项目发展情况的社会反响
  4.文化艺术、文化娱乐等文化服务类项目
  (1)经营收入
  (2)利润
  (3)观众人数
  (4)演出场次
  (5)持续经营(演出)时间
  (6)所获奖励或表彰情况
  (7)项目发展情况的社会反响
  5.文化会展、节庆、旅游及其他新兴文化产业类项目
  (1)经营收入
  (2)观众人数
  (3)持续经营(演出)时间
  (4)所获奖励或表彰情况
  (5)项目发展情况的社会反响
  第八条  申报文化产业精品项目奖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事业)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项目已经完工,且已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发文,组织年度文化产业振兴奖励的申报工作;
  (二)省直文化企业(事业)法人申请文化产业精品项目奖,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申报;
  (三)设区市、县(市、区)文化企业(事业)法人申请文化产业精品项目奖,由设区市财政局、宣传部组织申报并初审,联合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四)申请设区市文化产业振兴奖,由设区市财政局、宣传部组织申报并初审,联合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第十条 申报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指标及其佐证材料;
  (二)申报奖励项目所属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三)项目所属单位上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所属单位当年所获中央和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奖励情况;
  (五)其他与申报奖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由省委宣传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就奖励原则和方向提出意见;
  (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奖励评审工作,首先会同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审;在此基础上组织省委宣传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统计局等部门结合省委宣传部初审和专业评审意见进行联合评审,提出奖励意见;
  (三)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联合将评审情况及奖励意见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最后报省政府确定并公布奖励名单。
  第四章 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的奖项及等次拨付资金,其中,设区市文化产业振兴奖拨付设区市财政部门,省直精品项目奖励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所属单位,各市县精品项目奖励资金拨付所在设区市(或直管县)财政部门。
  各市、县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项目所属单位。
  第十三条 设区市文化产业振兴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改善文化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条件、奖励或补助文化产业项目发展等方面。
  文化产业精品项目奖所属单位要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文化产业项目发展。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个人支出。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奖励资金支付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与本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七条 对于虚报骗取奖励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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