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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报送2011年度会计报表及交纳2012年会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注协秘字[2012]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2-10
实施时间: 2012-2-1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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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2年会费缴纳及2011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粤注协[201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2年2月28日前通过中注协规定的网址(http)报送2011年度决算会计报表电子版,同时报送一式两份纸质报表到深圳注协财务室。从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中导出并打印的纸质报表应与网络报表数据一致,完整填写“行业会计报表封面”,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交纳2012年会费标准如下:
  (一)应交中注协、省注协2012年会费标准如下:
  1.以2011年度事务所业务收入的总和为基数,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超出5000万元部分按0.8%交纳。
  2.事务所上交执业会员个人会费以2011年12月31日该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为基数,每人每年交纳个人会费1000元。
  (二)应交深圳注协会费
  1.在本会登记的团体会员按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0.5%的标准交纳团体会费。
  2.在本会登记的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的标准交纳个人会费。
  上年度6月30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缴纳全年会费,上年度7月1日以后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缴纳半年会费。
  6月30日前申请转出本会的注册会计师缴纳半年会费,7月1日以后申请转出本会的缴纳全年会费。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交中注协、省注协团体会费和注册会计师应交省注协个人会费,由本会代收代缴。
  三、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将应交中注协、省注协及深圳注协的会费按以上标准于2012年3月31日前转帐至以下帐户:
  户名: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帐号:4000027709200032177
  开户行:工行深圳湾支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带转帐支票到深圳注协财务室交纳会费。
  深圳注协联系人:邱丽芳、李燕梅
  联系电话:83515435
  附件:关于做好2012年会费缴纳及2011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相关附件:
关于做好2012年会费缴纳及2011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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