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1
实施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9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6号)、《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有关口径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优惠项目申报口径。查账征收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除免税收入项目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预缴纳税申报表”)第7行“免税收入”外,其他优惠项目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均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农林牧渔业、资源综合利用等。
  二、关于总分机构纳税人申报口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第26行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为25%,第27行涉及的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为25%,第28行的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为50%;省内跨市县(含宁波)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第26行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为50%,第27行涉及的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为0,第28行的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为50%。
  三、关于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申报口径。为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执行情况,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现予以发布。该表由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填报,第1至7行除填报“累计减免所得(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额”外,还应根据规定税率计算实际可减免的所得税额填入“累计减免所得税额”,第17行“累计减免所得税额”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一致,且小于等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累计金额。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重 2018/6/15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 晋地税函[2008] 2008/1/23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19/5/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 厦地税发[2017] 2018/1/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 苏地税发[2005] 2005/5/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 桂国税函[2007] 2007/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2016/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6/4/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 沪地税所二[200 2006/12/2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 鲁国税发[2006] 2006/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