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电[2012]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7
实施时间: 2012-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各成品油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我省中心城市福州市的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9090元/吨调整为9390元/吨;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8230元/吨调整为8530元/吨。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下达我省国Ⅲ汽油销售价格,我省销售国Ⅲ汽油仍按国Ⅱ汽油价格执行。
  根据现行我省“三价区高于一价区100元/吨,二价区高于一价区35元/吨”的规定,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1、附件2.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各价区划分及有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我省未实行统一配送,省内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35元/吨确定。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水平见附件3.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五、本通知自2012年2月8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一)
  2.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二)
  3.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2月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浙价电[2014]11 2014/5/9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浙价电[2014]10 2014/4/24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杭价资[2014]11 2014/8/18
关于规范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9]351号 2009/8/17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 2014/12/12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暨开展2013 渝商委办发[201 2014/2/13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 鄂价电[2015]7号 2015/2/9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 京发改[2013]83 2013/5/9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 闽价电[2011]5号 2011/2/2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 内国税流字[200 200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