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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切实防治“小金库”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费[2011]1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23
实施时间: 2011-12-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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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为切实强化“小金库”源头治理,建立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根据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黑治金〔2011〕4号),结合财政票据监管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财政票据电子化就是以微机化管理票据为平台,以机制票据代替手工票据,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管理机制。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后,财政部门对每个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票据、资金缴存时限等基础信息预先锁定在财政票据管理卡中,用票据单位按照设定信息进行合理开具。通过使用电子票据,财政部门可以对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取消全部手工票据。用票据单位必须安装财政票据管理智能卡,实行微机开票,以此杜绝执收单位和人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大头小尾开具虚假票据等问题。
  二、加强财政票据的规范管理。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后,财政部门将对票据领用单位的票据使用过程进行严格规范,约束收费人员开票行为,严禁擅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等,要严格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同时将收入及时上缴国库。对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会议费、培训费等服务性收费时,要一律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对使用假发票虚列收支,套取财政资金的财务行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用票单位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据实开具票据,不得开具与本单位支付业务无关的票据。要加强入账票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财务报销部门的领导应对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取得票据途径的正当性和风险性负责,坚决杜绝虚列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三、加强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前,财政部门对票据的使用及资金解缴的监管主要停留在账表审核和事后检查上,无法进行事前或事中跟踪监督,财政票据监督机制存在较大漏洞。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手段,前置监督关口,对执收单位收费项目和标准、票据核销期限、资金缴存时限等进行锁定和实时全程监控,将手工管理条件下单纯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的同步监督,完善了财政部门对票据和收费资金进行同步监督的新机制。
  四、加强财政票据的服务管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具有票据查询和数据统计功能,省财政厅已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财政票据的种类、式样、编码、适用对象以及办事流程等信息,通过黑龙江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hljczt.gov.cn)公布于众,便于社会各界查询了解财政票据监管的有关制度以及票据真伪,同时也为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提供检查依据。各市县财政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厅做法,认真做好财政票据的服务管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政票据监管,以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为手段,切实抓好“小金库”治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和防范“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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