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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切实防治“小金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行资[2011]2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1-12-30
法规类型: 现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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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为实现源头治腐的目标,避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及相关收入形成“小金库”来源,按照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有关要求,现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收入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制度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令第10号)、《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黑政办发〔2011〕35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资产经营使用和处置程序,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或进行处置。
  二、严格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程序。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前,要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确定招租方式。二是要引入评估机制,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借价格,避免出现租金畸低等问题。对财政部门同意出租出借的事项,须由资产评估机构对租金进行价格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单位实施招租的最低价格。三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租出借合同,合同原则上应每年重新签订一次,特殊情况需一次性签订合同的,租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审批事项。根据事业单位性质及事业单位兴办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拟投资办企事宜,原则上不再审批;对部分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事项,要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审批;对单位投资行为脱离主业的,拟投入资金为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包括其他货币性资金)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准。事业单位要对投资所办企业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资产管理规定申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上报企业经营情况报表,加强对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确定和收取投资收益,防止投资收益形成“小金库”来源。
  四、严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管理。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房产及价值较高的其他资产,须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避免私下交易形成“小金库”来源。二是规范资产转让评估管理。凡是有偿转让资产的,均需由省财政厅公开招标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转让的最低价格。
  五、严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入收缴及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投资收益等均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相关收入应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非税收入归集专户,收支要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严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定期进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购建、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验收移交、计价入账、产权登记等手续,防止形成账外资产,产生“小金库”问题。
  七、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承诺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管理责任人要对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作出承诺,确保资产处置和经营使用按规定程序报批,无随意处置和经营使用资产问题;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按规定上缴非税收入归集户,无隐匿不报、截留收入、坐收坐支问题。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要重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责任承诺书》。
  八、实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检查制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及收入上缴情况作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检查工作之中。凡在检查中发现单位不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擅自处置和经营使用资产以及资产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产生“小金库”问题的,一经发现,一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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