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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审法[2009]5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9-7-10
实施时间: 2009-7-10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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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审计厅关于积极探索绩效审计模式的指导意见》,持续推进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不断提高我省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质量,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浙江省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项目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反馈。
  二○○九年七月十日
  浙江省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提升审计价值,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审计实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审计厅关于积极探索绩效审计模式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总结近几年我省审计机关的实践探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是指区别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基本取向,以全局性事项(包括资金、项目、政策制度、行政职责等)为客体,以对事项所涉及环节和对象进行审计调查为主要方式,以体制的效率、管理的效能、政策的效用、工作的成效、资金的效益、资产的安全、资源的节约、生态环境的改善等方面为重点内容,以从根本上解决体制、机制和管理等相对宏观层面突出问题为主要目标,向党委、政府、其他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或公告调查结果和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成果或问题导向型审计。其基本特征是服务性、建设性和成效性。
  第三条 现阶段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计划项目类,即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对既定事项相关的对象进行审计调查,可以是单独实施,也可以是结合其他项目开展。二是综合提炼类,从一定时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中提炼出共性的涉及体制、机制、管理等宏观层面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辅之必要审计调查研究,形成有价值且针对性较强的综合性审计成果。
  党委政府领导临时交办的属于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范畴的事项,视审计机关对事项情况的掌握程度,列入以上两类。
  第四条 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专家咨询制度,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
  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既可以是内部审计专家,也可以是外部聘请的审计专家。审计专家咨询范围涵盖审计全过程。
  审计组应充分考虑咨询事项涉及的专业类别和知识层次、应具备的专业水准和业务背景等因素,从优选择审计专家。
  审计组应及时记录咨询内容和咨询结果,需经咨询专家签字确认,并作为审计过程记录归档。
  第五条 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项目只要具备计算机审计条件的,均需开展计算机审计。对属于审计法定对象的电子数据采集,可以在制发审计通知书前进行,电子数据采集应有针对性,并应对电子数据进行转换、清洗和验证,保证采集的电子数据完整、真实、有效。审计实施可采用财政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对比分析、财政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各部分之间的关联分析、抽样分析、趋势分析、复算等多种方法,同一事项采用各种方法形成的审计结果应一致。计算机审计证据应有具体的计算机语言描述,并应形成纸质材料,如纸质材料数量较多,以汇总纸质材料代替。计算机审计证据应获得审计事项相关单位的签证。计算机审计采集的电子数据、转换清洗形成的中间数据及分析结果数据等应严格保密,落实各审计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计划项目类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按照本办法优化的审计流程进行。综合提炼类不需要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第二、三、四、五章流程,如果需要可持单位介绍信进行必要的审计调查,但取证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项目应当按照能审计、能评价、能提出可行建议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宏观性原则。审计调查的事项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热点、难点问题来确定。
  重要性原则。审计调查的事项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密切相关,且存在体制、机制、制度缺陷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时效性原则。审计调查的事项应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能及时帮助解决审计调查事项暴露出的问题。
  可行性原则。审计调查的事项应是审计机关利用其资源,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能通过审计具备的方式和手段掌握情况、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的事项。
  预防性原则。审计调查的事项应来自存在或可能产生风险的领域,且审计能揭示和纠正该领域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
  第八条 制定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项目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立项申请。应多方调研,广开渠道,广泛征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公众、审计系统内部意见,以使用者需求为导向,提交项目申报表。立项时应明确审计目标,且有预期审计成果。
  确定初选项目。审计机关计划部门组织内外部审计专家、相关部门等力量进行项目优选论证,对初选项目的意义、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筛选出立项项目并确定优先顺序。
  确立计划。厅长(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项目的优先顺序和审计机关的资源配置,制定项目计划,并明确各项目审计目标和组织方式,确定年度重大项目。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应注重平时调研,加强对审计事项的持续关注,建立动态的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项目储备机制。审计机关计划部门根据需要和时效调整年度计划。
  第三章 审前准备
  第十条 强化审前调查。以职责、履职为切入点,以促进体制效率、管理效能、资金效益、政策效用发挥、资产安全、资源节约、生态环境改善等为目标,重点调查体制、机制、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为编制审计方案提供有效支持。对重大项目尤其是全省同步项目可先进行试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精编审计方案。在审前调查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由审计组集体讨论制定审计方案。推行多功能表格式审计实施方案,包括细化的审计内容、审计人员、审计过程、审计结果,使方案真正具备规划、指导、控制功能,方便汇总、检查、复核。审计方案增加“预计审计成果”和“审计成果载体形式”内容,人员分工须明确成果跟踪落实责任人。实行重大审计项目方案论证制度,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参加。
  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要完成的具体任务和预期的审计成果。审计目标可以有两种简要表达方式:一是审计后提出促进被审计事项更加完善的审计建议;二是通过审计揭露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审计方案按照结果导向、问题导向、审计事项分析三种方法进行编制。
  结果导向审计法是先要求确定相关的评价标准,然后对审计事项存在的结果进行审核,通过与既定规范或审前已经确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发现偏离规范或标准的缺陷,分析产生缺陷的原因,提出消除这种缺陷的审计建议。
  问题导向审计法是从被审计事项存在的缺点或问题入手,从体制、机制、政策及管理等方面分析产生这些问题或缺点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审计事项分析方式是指围绕审计目标,多层次设计审计事项,结构一般为三层,第一层次审计事项直接反映审计目标,第二层次审计事项为审计子目标,第三层次审计事项反映子目标相关的具体问题,审计实施围绕相关的具体问题进行取证。
  除计划安排的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项目审计方案外,财政、企业、投资、经济责任等各审计协调小组要制定指导性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同类项目关注重点,为综合提炼类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成果打下基础。
  第十二条 履行审前告知。一般应制发审计调查通知书(时效性较强的可以使用填制式,不要求提前三天送达),也可采用函、公告等方式告知,对领导交办事项或其他紧急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使用单位介绍信开展工作。结合其他项目审计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不另行制发审计调查通知书。
  第四章 现场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组定期会议制度,由审计组长组织召开,研究项目实施各项分工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遇到的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召开审计组专题会议,必要时由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召集,法规部门(或负责审计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审计实施应围绕审计方案进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审计方案未明确的新情况,审计组长有权在请示审计方案审批者原则同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调整审计方案。
  审计过程中应利用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各类专业审计的成果及政府重要职能部门的有效信息,以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四条 灵活运用审计技术方法。审计技术方法的采用应以实现审计目标为目的,包括审计证据收集方法和审计证据分析方法。审计证据收集除使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常用取证方法外,要广泛采用符合项目特点的访谈、座谈、实验(人为地安排现象的发生过程和发生环境以检验某种结果)、调查(从比较分散的群体中获取对某一事项的评价意见和信息)、二手资料分析(研究报告、统计数据、历史材料、媒体报道等)、技术鉴定、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取证等方法。
  审计证据分析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方法。定量分析法是将收集的审计证据数据用表格和图形等直观的形式加以整理提炼,可采用趋势分析、要素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单位成本分析、回归分析等方法。定性分析是将无法量化的证据加以汇总提炼、分析,进而形成经验、观点、判断。
  第十五条 审计证据的有效性。需要精确表述的数据,其审计证据需要被提供者签名盖章;用于分析评价的审计证据,如无法获得提供者签名盖章,需说明其来源、取得途径和可靠性。对不同渠道取得的审计证据间存在矛盾的,审计组应作认真甄别,涉及重要评价事项的应咨询审计专家。
  第十六条 所有审计事项的实施应有适当记录。可以是审计日记形式,也可以是个人审计实施小结形式。审计实施小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报告形成前编制,内容包括承担的具体审计事项、涉及的主要资料、采用的标准和方法,查明的主要问题,对问题的原因分析以及本人意见建议。其内容体现在表格式审计方案中。
  审计组长应及时检查审计人员的审计日记或审计实施小结,保证审计方案各项内容均得到有效执行。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审查,并保证审计工作底稿获得有效审计证据的充分支持。
  第五章 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形成前,需召开审计组业务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可要求法规部门(或负责审计质量管理部门)参加。在研究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充分听取被审计事项相关主管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审计专家的意见。审计组内部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在审计机关内部组织会签或论证。重大项目审计报告由分管领导组织会审。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内容应重点反映管理者决策、整体规划、面向行业或区域等突出问题,并从管理缺位、职能交叉重叠、制度缺陷缺失的角度分析原因,提出可行对策。
  第十九条 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应围绕审计目标和突出的关键问题进行有限评价,其他不需处理处罚但需改正的问题或事项,不在审计报告中列举,不进行评价,应通过审计建议书等形式促进整改。另对未审计、证据不充分、无依据或无评价标准的事项也不予评价。
  审计评价标准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审计目标有针对性地选择,可以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标准、专家意见、公众意见等。
  第二十条 除涉及处理处罚事项、审计公告项目的审计报告外,审计组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可以不经过专职复核机构复核。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审计报告中的事实陈述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有证据支持、审计查出的重点问题均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观点和结论合理可靠。
  第六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多层次开发审计成果,按照及时有效的原则,分阶段、分类别形成审计成果。审计报告阶段前的任何时间均可形成审计成果,审计成果形式可以为分段报告、分事项报告、分类别报告、专题报告、审计要情、审计信息、审计要目等。审计报告阶段,除及时形成审计报告外,还应根据使用者的需求,深度开发审计成果,成果形式可以为报告、专报、信息、公告、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
  综合提炼类审计成果根据发现问题的重要程度、累积项目审计结果提供证据的充分程度及时报送,对重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如果证据不充分,可进行针对性的审计调查补充需要的内容,并及时报送审计成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成果开发应用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针对不同的使用者,按其需求提供审计成果,让使用者有用;确保审计成果质量可靠,让使用者能用;审计成果要立足于解决问题提出适用对策,让使用者好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果跟踪落实纳入审计项目管理。承担项目部门,应明确专人,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形成审计结果跟踪落实情况报告,送报审计机关法规部门,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如超出归档时间的,应在档案中说明并待审计结果整改落实后补充审计项目档案。承担项目部门应对被审计(调查)事项进行持续关注,运用专报、信息、新闻媒体跟踪反映,延伸拓展审计成效。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审计自身成果的提炼整合。成效较大或某一方面有创新的项目,审计组或各部门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对审计思路、审计技术方法、审计评价标准、成果运用方式等进行提炼,并形成审计案例或审计经验,供审计人员共享。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分管领导组织力量,对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审计方案执行性、审计方法的针对性、审计成果的有效性等进行评估,总结审计自身成果和存在的不足,改进和完善业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管理水平。
  审计机关法规部门(或负责审计质量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绩效审计项目综合评估,对绩效审计项目整体质量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计调查中发现需要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事项,应补充实施相关程序,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传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也应贯彻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理念,在履行对单个对象的审计执法职责的同时,为综合提炼类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成果提供具体有效的素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业务会议均应有记录或撰写纪要并归入项目档案。对于访谈、观察等取得的原始音像资料应当采用电子光盘形式存储归档,对于数量较大的调查表格可以单独立卷。综合提炼类审计成果也应建立档案,包括审计成果、该成果所采用的其他项目审计结果文书复印件、为该成果单独进行必要的调查所取得的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绩效审计项目涉及的审计程序、环节、内容等有关质量控制要素,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仍按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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