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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借调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审办人[2011]5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1-5-4
实施时间: 2011-5-4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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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借调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浙江省审计厅借调内部审计人员参与
  国家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厅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省内审协会会员单位中借调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
  第三条 省厅借调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参与下列审计:
  (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
  (五)其他适宜借调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的审计。
  第四条 建立内部审计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审计科研所、省内审协会组织开展的省内部审计高级专业人才评比中产生的内部审计专家、内部审计职业带头人及内部审计实务能手组成。专家库成员由省厅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
  第五条 借调内部审计人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厅预算管理,由省厅统一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条 省厅借调内部审计人员的有关工作由厅人事处牵头,办公室、法规处、省审计科研所、省内审协会参与,各业务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借调内部审计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在年度审计项目确定后,各业务处对拟借调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专业要求、审计时间和工作经费预算等情况进行测算汇总,向人事处提出借调申请,经人事处、办公室审核平衡后,由省审计科研所、省内审协会在内部审计专家库中协调落实具体人员,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项目执行中需要增加借调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工作经费预算的,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借调内部审计人员时,应当由相关业务处代表省厅与其签订有关协议。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借调人员的权利;
  (四)审计纪律;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有关业务处应当将借调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承担审计组成员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借调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组长和主审的业务指导,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采集的证据应按照审计程序由审计组长或主审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审计组所在处应当加强对借调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借调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组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借调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第十一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借调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处、省审计科研所、省内审协会应当对借调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借调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时,应当严格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借调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有关业务处。借调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国家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相关业务处应当组织对借调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行借调协议情况进行鉴定。三年聘期到期后,由人事处、省审计科研所、省内审协会对借调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总体考评,并作为以后能否继续参与借调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借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借调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
  (五)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六)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七)不履行借调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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