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农发[2010]4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8
实施时间: 2010-6-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2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省有关单位:
  为积极贯彻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创新,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工作效能,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从2009年起,我省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试行“先建后补”。为切实做好“先建后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原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先建后补”,坚持按项目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原则,实行项目先实施、后报账。
  二、试行范围
  凡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扶持范围内的,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均试行“先建后补”。
  三、补助范围
  财政资金补助范围按照国家农发办下发的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执行,主要对生产经营性投入进行补助,不得超范围使用财政资金。市县开发、财政部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四、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农发办当年度规定标准执行。2010年度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项目建设总投资中不含劳务工资、土地购置及租赁费、化肥、农药、饲料、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办公设施及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单位从申报项目建议书之日起发生的属于该申报项目建设内容范畴的支出可以纳入总投资核算范围。
  五、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条件、程序,按当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和省选项通知的要求执行,对用地手续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已到位、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在申报项目时手续完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优先申报。市、县开发、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
  六、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和管理程序。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进度统计月报制、资金报账季报制,县级要对每个项目明确管理的具体责任人。项目单位须按照县级开发、财政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建立项目专(台)账,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
  七、竣工验收
  认真做好竣工验收是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跟踪进度,指导项目单位及时完成项目竣工资料的归档,保证验收资料真实完整。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方案)、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以及项目建设支出凭据等相关资料。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由县级负责验收,市级复验,省级抽验。县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报省、市备案;市级要及时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由市级汇总复验情况报省级备案。
  八、财政报账
  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经县级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报账时需提供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支出凭据等相关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在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报账时需提供验收材料、单项工程决算、项目建设支出凭据,由合作社负责人及5名以上社员签字的证明材料,经县级开发、财政部门审核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批文核定的补助金额,按不超过完工单项工程投资额的50%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整个项目竣工后,经县级开发、财政部门验收合格,项目单位需提交完整的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支出凭据、合作社相关人员签字等相关材料,向县级开发、财政部门申请全额报账。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实行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报账。
  项目单位申请报账所提供的项目建设支出凭据必须是原件,县级财政部门在有关票据的原件上加盖“财政已补助”印章后,复印存档,原件退还项目单位。报账票据日期可追溯到项目立项年度1月1日。农业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均须在县级验收合格后,给项目单位拨付80%的财政补助资金;市级复验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财政补助资金。
  九、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
  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须按项目计划管理权限执行。因市场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对立项当年12月底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县级开发、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程序逐级提出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方案,项目终止需重新选项的,须实行公开竞争选项,并按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履行立项程序。对不按规定报批,擅自调整项目的,暂停该县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5年度国家 浙农综办[2014] 2014/3/18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 渝财产业[2016] 2016/12/2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闭小企业 豫财企[2010]12 2010/9/25
关于2003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 财社[2003]154号 2003/11/4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 财社[2019]81号 2019/7/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 浙财社[2013]13 2013/1/25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 2022/11/7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2年坡地造林绿化工程项目 辽财农[2012]17 2012/3/14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鲁科字[2019]91 2019/9/18
关于下达2008年度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 财行[2008]253号 200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