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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滩涂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农发[2004]6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9-23
实施时间: 2004-9-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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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沿海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省滩涂开发投资公司:
  《江苏省滩涂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查通过,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滩涂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滩涂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滩涂开发项目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滩涂开发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参照省级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滩涂是指20世纪50年代以来所匡围的沿海垦区(含海洋功能区划范围内的江滩)、潮间带和潮上带。凡属省级滩涂开发专项资金的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滩涂开发实行“政府规划、财政引导、市场运作”的投资机制。省级滩涂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项目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统一规划,会有关部门审批。省级滩涂开发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滩涂围垦开发和市、县滩涂围垦开发项目。
  第四条 滩涂围垦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立项原则。滩涂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滩涂围垦,适当用于已围垦区的基础设施等配套开发。滩涂开发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项目审批、统一验收”的要求,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规划、审批,各市、县(区)及省属相关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因素分配法”,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五个阶段。
  第七条 省直单位承担省级围垦开发任务,围垦开发新增的耕地指标,由省政府统一掌握使用。其使用的省级滩涂开发专项资金作为新增国家资本金,通过实体化开发,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起滚动开发机制。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八条 省级财政根据预算管理程序确定每年省级用于滩涂开发的资金规模。根据财政资金因素法确定省级财政资金的投资规模,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滩涂围垦开发投入。
  第九条 按照公共财政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滩涂开发的基础性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由财政资金无偿投入。对已围垦的综合开发项目,要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滩涂开发,财政资金通过贴息或定额补助予以扶持。
  第十条 省级滩涂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 围垦项目:主要用于海堤土方,海堤护坡与保滩工程,引、排水闸,海堤防护林带,企业自建并管理的海堤维护费等。
  (二) 垦区配套项目:主要用于大、中沟(级)以上土石方,新建、改建大、中沟(级)以上配套建筑物,垦区骨干交通道路,新建、续建机电排灌站、井及其配套的输变电线路及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网等。
  (三) 项目前期工作: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央专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苏财农发[2002]43号)规定,项目前期工作费在财政投资总额的2%额度内控制使用,从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立项条件
  第十一条 滩涂围垦开发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履行法定批准手续,有确定的区域范围,具有明确的公益性目标。涉海的围垦,开发等项目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新围项目规模要在1000亩以上。已围垦区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应以农业为主,必须坚持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滩涂开发要坚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加大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围垦项目和垦区开发项目必须重视科技推广应用,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的示范和推广,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 项目前期准备
  第十三条 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包括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评估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资源开发和财政部门要依据我省滩涂开发政策及滩涂开发中长期规划,建立项目库。
  第十五条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实施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护(围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要求另行制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
  第十六条 评估论证。围垦项目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价。垦区配套项目由市农业资源开发局、财政局组织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价。经评估论证可行的,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的申报审批,原则上一年一定。根据资金因素法,每年下达省级财政年度投资控制指标,作为各地和省有关单位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围垦项目实行公开竞争立项。
  第十八条 各市,县农业开发,财政部门,应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滩涂围垦开发初步设计或年度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规划说明,建筑物的初步设计图纸,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选型,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和项目设计说明和施工建议等。
  第十九条 各市农业开发,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提出分年度实施计划,按规定要求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报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和财政厅联合批复年度项目计划。涉及防洪安全和水资源平衡论证的,需报水利部门依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年度项目计划,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对省评估,审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均须逐级上报省审批。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年度项目计划、工程设计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要推行项目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专家评审制。对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严把质量关。
  第七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各类项目计划批复及调整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或施工方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标准,质量情况;经依法审计的财务决算;执行滩涂开发政策的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滩涂围垦开发竣工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验收,县级全面自验,市抽查验收,市验收合格后,向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报送验收合格报告和验收申请,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财政厅组织抽查验收。滩涂开发项目原则上采取一年一验收的办法。验收采取中介机构专业审计、评估和行政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滩涂围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滩涂围垦开发项目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省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八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滩涂开发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终止项目执行;对于在项目评估论证和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对于在项目评估论证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社会中介机构,提请省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反馈,并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因素分配的重要指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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