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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皖价商[2012]1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
实施时间: 2012-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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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经信委),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我省电煤价格调控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省内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一)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省内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皖煤保皖电、皖电用皖煤”的原则优先满足省内发电用煤需要。对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和省内年度合同电煤,2012年合同价格在2011年合同价格(4800大卡,560元/吨或5000大卡,580元/吨)基础上,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具体价格、热值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实际供应热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可按实际供应热值和合同单价进行结算,或按固定折算价格结算,但固定折算价格不得低于0.1元/大卡。
  (二)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除上述合同电煤外,2012年,省内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4800大卡,720元/吨),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电煤市场交易的具体价格,由煤电双方参照国家规定的秦皇岛港等电煤平仓最高限价(5500大卡,800元/吨)协商确定。
  二、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
  各地要对涉煤基金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依法设立的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凡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越权或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2012年2月15日前,各地将本地实施电煤价格调控的方案,特别是清理整顿基金收费项目、提高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释放煤炭产能、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报送省物价局和省经信委。
  三、建立电煤价格监测和合同备案制度
  (一)建立电煤价格监测制度。2012年1月起,对省内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公司等主要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实行月度监测报告制度。各煤炭企业应按照要求,于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加盖企业公章的上个月的电煤实际结算价格、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见附件1)报送省物价局。
  (二)建立电煤合同备案制度。各煤炭、发电企业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抓紧签订年度电煤合同,同时将年度电煤合同分别报省物价局、省经信委备案。凡与以上规定的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政策不符的,应予以纠正。
  请各煤炭、发电企业确定专人,做好月度监测情况报送和电煤合同备案工作,并于2012月2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传真至省物价局(联系人:李锋,联系电话:0551-2629876)。
  四、加强企业自律,强化监督检查
  各煤炭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执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煤炭产量,保障电煤供应,要信守合同,保证重点合同电煤的兑现率。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要在国家规定价格涨幅范围内及时与煤炭企业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积极组织购买电煤,保障电力供应。
  省物价局、省经信委将对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电煤价格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以次充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煤炭、发电企业,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附件:安徽省煤炭企业生产情况监测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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