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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1]4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16
实施时间: 2012-3-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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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各省辖市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是指为保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江苏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的提高,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
  第三条 江苏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规模按照上年度省级政府采购规模及年度平均增长等情况予以测算和安排。
  第四条 江苏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三部分组成,其构成比例分别为55%、30%和15%。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是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经费;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的成绩给予的资金补助及奖励。
  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是指为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创新发展而开展的专项研究、课题计划,以及建设维护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供应商库、采购人库、代理机构库等相关工作等所需要的资金。
  第五条 江苏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扶持的对象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承担全省政府采购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的单位等。
  第六条 江苏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安排的原则为:
  (一) 保障运转,促进创新。对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运转经费给予保障,并对工作创新给予支持和鼓励。
  (二) 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经费安排采取因素分配法,按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三) 绩效挂钩,奖罚并重。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给予扣减。
  第七条 根据经费安排原则,具体经费安排因素及方法如下:
  (一)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分为协议供货费用和基本费用二项,先计算协议供货费用,剩余全部作为基本费用。
  1.协议供货费用。以每个项目的采购规模及采购次数计算出该项目的分值,再按每1分1万元计算各项目的实际费用。
  (1) 采购规模:以各项目上年度在省级实现的采购规模为计算标准,500万元以下为1分,500-2000万元为2分,2000-5000万元为3分,5000万-1亿元为4分,1亿元以上为5分。
  (2) 采购次数:以省级为1,每增加一个联动的省辖市累加0.1分。一年内有多期招标的,最多按2次计算。项目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未招标的年度不安排费用。
  2.基本费用。具体按采购规模及采购次数分别占60%和40%的比率综合考量。
  (1) 采购规模:以本机构实施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采购金额作为采购规模参与基本费用分配;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规模不参与统计。
  (2) 采购次数:以本机构实际组织并产生结果的采购项目个数参与基本费用的采购次数统计,其中范围涉及全省的项目按五倍数量计算采购次数;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次数不参与统计。
  (二)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结合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上年度考核情况,在年度中安排奖励经费。具体根据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数量进行算术平均后,以各机构上年度考核成绩作为百分比计算数额。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扣减该机构本年度的全部工作考核奖励经费。
  结余的经费,并入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统筹安排。
  (三) 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为深入研究政府采购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安排有关政府采购专项研究、课题计划以及建设维护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供应商库、采购人库、代理机构库等相关工作经费。
  第八条 经费申请及安排程序具体如下:
  (一)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参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本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情况,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后分批拨付资金。
  (二)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和定项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和创新工作情况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分批拨付。具体拨付方法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 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予以科学合理的安排和使用。其中,专项研究及课题计划等经费,由项目或课题的承担单位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有关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评估及审核,通过后按经费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按程序报批后拨付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专项经费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主要用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开展所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信息公告费用、开评标场地费用、《政府采购法》宣传费用、质疑投诉处理费用,以及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为保障机构的正常运作和有效发展而必需的其他费用。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机构自身建设发展、员工培训等,同时可安排部分用于弥补本机构业务经费的不足。
  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主要用于弥补江苏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业务培训、《政府采购法》宣传、质疑投诉调查处理、政府采购网络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发布以及建设维护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供应商库、采购人库、代理机构库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不足,以及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创新政府采购工作而开展的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等。
  第十条 经费拨付办法:实行定期拨付和专项拨付两种。定期拨付指年初、年中预拨,年底根据各经费使用单位的工作实际和经费使用情况予以增减。专项拨付是指对各项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的经费予以专项拨付。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专项经费使用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各使用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将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并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的,将相应扣减有关单位当年或下年的专项经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执行,2010年7月26日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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