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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审办[2011]8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7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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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省厅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审计项目原则上为审计发展规划中的重点审计项目。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坚持以“最大程度地服务发展大局、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风险、最大幅度地提升社会效应”的理念为指导,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
  第四条 成立厅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审核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工作。编制委员会由分管厅办公室的副厅长任主任,总审计师任副主任,厅办公室、法规处、科研所和各业务处负责人为成员。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计划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厅办公室负责人兼任主任,厅办公室和法规、财政审计、经责审计等相关处有关人员为成员。
  第二章 计划编制程序
  第五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步骤:
  (一)厅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委员会于每年9月提出下年度审计项目立项要求,重点是同步审计项目立项要求。
  (二)建立审计项目立项公开征集制度。每年9月中下旬起,厅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委员会通过网络、媒体发布信息、组织实地调查、上门听取意见等多种方式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征求对审计的需求,并书面征求市县审计机关和省厅各业务处室的立项意见。
  (三)省厅各业务处初步选择审计项目,全省各市审计局初步选取同步审计项目。同步审计项目要根据审计资源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统筹协调。同时,各市局、省厅各业务处对初选审计项目要分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于每年11月上旬上报厅审计项目计划编委会。
  (四)厅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委员会根据全省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评估各业务处上报的审计项目和各市审计局上报的同步审计项目,确定项目优先顺序;根据评估结果,科学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业务归口管理原则将计划分配给相应处室,并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五)同步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在当年第四季度召开的各市审计局长会议进行讨论;然后根据讨论结果,由厅长办公会议再次研究后,与厅本级审计项目计划一起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政府或省政府领导同意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组织实施。
  (六)需要省委组织部下达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厅经济责任审计部门提出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报厅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委员会和厅长审定后,向省委组织部提出审计项目立项建议。
  各业务处在考虑年度审计项目数量时应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数作出预留,并由厅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委员会统筹安排,确保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优先,同时防止与预算执行审计项目重复。
  第三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
  第六条 各市审计局、省厅各业务处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下列内容,以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
  (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
  (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
  (六)以前年度审计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
  (一)项目重要程度,评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二)项目风险水平,评估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
  (三)审计预期效果;
  (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
  (五)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第八条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
  (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
  (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四)省委组织部赋予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四章 计划编制要求
  第九条 省厅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省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第十条 省厅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
  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省厅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省厅审批。
  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审计机关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十三条 省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六)审计资源。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采取专项审计调查的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取文字、表格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五条 省厅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自计划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省厅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力量、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第十七条 省厅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要防止重复审计。确因需要再次审计或延伸到该单位进行审计的,需经厅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委员会研究,并报厅长审批。
  第十八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原计划进行调整:
  (一)省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审计署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省厅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委员会定期检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省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
  第五章 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省厅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省厅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省厅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五)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省厅业务部门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
  省厅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省厅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督查和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督查和通报制度,办公室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督查,加强与审计现场的沟通与协调,动态管理各阶段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提前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探索重大项目滚动计划和审计项目后评估制度。省厅各业务处应根据审计发展规划,并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定中期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后评估工作应聘请专家论证,提交省厅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委员会研究。
  第二十九条 大力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对项目计划管理的支撑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厅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适用于省厅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和同步审计项目计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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