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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审经[2011]11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2-1-20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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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浙江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浙江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六章 审计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中的作用,促进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全面、有效地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担任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审计,客观评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党委、政府的有关决策提供参考。通过揭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方面的突出问题,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公开化、操作行为规范化及资源配置市场化,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推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创新机制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落实好联席会议的决策,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总结推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并加强指导。
  第六条 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加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和成果共享机制建设,积极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告知制度、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和利用制度、审计结果整改督查制度、审计结果联合通报制度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按照有计划、有重点、分年度实施的原则,安排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一)每年年底,根据组织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采取离任审计和任期审计相结合,以任期审计为主,具体的审计任务由同级组织部门下达。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合理配置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组成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和监督举报电话。审计公示以两种方式同时发布,电子文档在被审计单位的网站公布,纸质在被审计单位的主要办公场所张贴。公示时间为审计进点至审计实施结束。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明确审计需要的资料清单、审计纪律、被审计者个人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提交时间、被审计单位的自查要求等。审计通知书在主送被审计企业的同时,应抄送被审计者,要求有关企业和个人依法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
  (二)年度工作总结以及经营工作目标、计划及执行结果资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年薪考核指标及考核结果资料。
  (三)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记录),与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档案等资料。
  (四)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历年会计和财务分析等纸质和电子资料。
  (五)企业财务业务系统相关的建设和管理资料。
  (六)纪检监察机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报告和考核考察报告等资料。
  (七)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个人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人的职责范围和分工,兼职情况。
  (二)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
  1.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战略实施及取得的成效。
  2.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目标、任务以及完成情况。
  3.为实现上述目标制定的各项经营和管理政策、措施的内容及效果。
  4.本人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及产生的影响。
  (三)任职期间本人履行“三重一大”规定情况。
  1.任职期间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2.任职期间企业有关“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执行的结果,对企业发展所起的作用。
  3.其他有关“三重一大”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任期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处理情况。
  (五)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六)企业经营和管理中的主要不足及自己认为负有经济责任的事项。
  (七)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重视审前调查了解,选派具备综合分析判断能力的审计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审前调查了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突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政策环境。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企业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政策环境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了解被审计者任职、兼职和职责分工情况及其任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与主要业绩。通过调查,摸清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事项及应承担的直接责任范围。通过查阅企业战略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会议纪要(记录)、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材料等文字资料,理清企业重要经济决策事项及实际执行情况,重点关注企业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了解被审计者任期内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通过收集任期内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全面经营预算、年度财务预决算等资料,掌握任期内企业经营总体情况。通过收集任期内企业经营业务台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银行账户开户资料,财务业务电子数据及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的具体情况,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初步掌握财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了解企业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调查了解企业财务管理岗位分工和职责,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管理、票据管理、投资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调查了解财务与业务数据衔接模式,信息系统工作流程及信息系统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评估企业的内控风险,发现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点。
  (五)了解被审计者任职期限、任职期间上级部门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及检查情况。收集被审计者任命文件,了解任职期限。通过走访纪检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收集资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从中把握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业绩和主要问题,更好地把握审计重点。
  (六)了解被审计者任职期间个人述职述廉情况,接受审计以及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其他监督部门对其任期内经济事项检查情况,组织部门对其任期内履职情况的考评结果。
  (七)了解被审计者任前及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未了事项、或有事项。
  (八)了解信息化建设情况。调查了解企业财务业务等信息系统的种类、版本、实际使用的功能模块、电子账套设置、财务业务信息系统覆盖的业务内容及使用范围等基本情况,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备份数据量及信息系统之间数据流向的逻辑关系,评估信息系统风险点。
  第十五条 审前调查了解的方式方法。
  (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和业内人士的意见看法。
  (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针对性地进行实地内控测试。根据需要收集财务业务数据资料,检查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针对内控薄弱环节进行实地符合性测试,综合评估企业控制风险的水平。
  (三)设计审前调查表(如银行开户情况调查表、重大决策事项调查表、对外投资情况调查表、大额资金运作调查表等)。运用计算机技术分析处理调查表、财务业务数据,挖掘审计线索,确立审计重点。
  (四)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政策文件和行业背景资料。
  (五)延伸走访,多角度调查审计线索。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国资监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沟通,了解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和被审计企业有关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情况、检查考核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其他审前调查了解的方式方法。
  审前调查了解时,审计人员应首先利用审计数据分析平台积累的资料和数据,运用平台功能处理审计所需的数据或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组进点时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进点会的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视情况确定。主要议程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组长介绍审计工作安排和要求。
  (二)被审计领导人员就任期内企业和个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坚持“分工协作、及时沟通、注重证据、讲究效率、控制成本、文明审计”的现场审计工作原则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组织实施项目时应采用适应信息化环境的审计模式,建立以数据分析为核心的“统一采集、统一处理,总体分析、分散核查,统一汇总提炼、统一成果提升”的项目组织模式。
  第二十条 审计取证技术和方法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具体规定的指引,充分并持续关注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除此之外,还应运用以下技术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调查的技术方法。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深入了解被审计企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通过调查,听取他们对本企业的战略、经营、管理、效益等方面问题的看法,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意见和评价。
  (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针对审计对象的信息化环境和内部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采用数据式审计技术(包括数据库技术、电子表格技术、审计中间表技术、审计分析模型技术)、信息系统审计技术、数据式审计工具平台等进行取证,不断创新计算机审计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计算机技术在数据分析中的应用优势,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工作,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做好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和重要管理事项的记录工作。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二条 围绕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法规和贯彻落实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决策、企业治理和管控、企业财务状况、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六个方面内容开展审计。
  (一)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情况。检查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制定的企业发展战略和采取的主要措施,企业全面经营预算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和领导人员履职的业绩特点。检查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了解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风险,关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营安全情况,分析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因素。通过对比领导人员任职前后企业经营发展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其经营业绩;通过比较研发投入比重、创新技术对收入的贡献度等指标变化趋势,评价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关注投资与战略的关系、高风险业务比重、低毛利率产品比重、落后产能贡献度等影响企业经营风险的指标变化趋势,评价企业经营安全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贯彻落实宏观经济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是否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国家和当地政府制定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宏观经济政策情况。关注企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经营业务调整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调整目录、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等资源环保政策和有关国家产业振兴规划、信贷政策落实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检查企业重大经济决策规则和程序是否明确、决策机制是否完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决策目标是否实现。重点把握企业经济决策事项的总体情况,检查企业“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失败的原因并界定责任,结合当前和长远情况全面客观评价经济决策的效益性。明确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总数及金额、抽查的项目数量及金额、存在问题的项目数量及金额、造成损失及潜在损失的项目数量及金额。
  1.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检查决策机制是否健全、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决策执行是否到位、决策目标是否实现。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是否围绕主业布局,投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
  2.重大资本运作事项。检查企业改制、收购兼并、重组上市、与外单位的合资合作、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资本运作事项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大额度资金调度权限是否合规、资金投向是否真实合规,有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
  3.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检查处置事项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是否存在违规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检查资产损失核销的真实性及程序的合规性,有无虚假核销资产损失转移经营损失等问题。
  4.重大采购事项。检查重要设备购置、关键技术引进以及其他大宗物资采购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和订立合同。
  5.重大担保借款事项。检查企业经济担保行为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保证、抵押和质押,有无违规担保或出借资金造成损失等问题。
  (四)企业治理和管控情况。检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信息系统是否安全有效正常运行,集团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控制是否到位,所属单位管理中是否存在体制障碍或制度漏洞。
  1.检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关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实际运行效果;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发挥作用。
  2.检查企业IT治理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实际运行情况。重点关注IT治理架构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关注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及效益性,重点关注企业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检查信息系统固有漏洞或人为因素造成的系统数据不真实完整等问题。
  3.检查集团本部对所属单位的管控能力。关注企业是否由于管理层级过多、链条过长、管理手段落后导致对所属单位管理失控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和流失问题。
  4.检查企业非生产性支出情况。关注企业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的管理制度和使用情况,重点关注其合理性、合规性,有无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等问题。
  (五)企业财务状况。检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性。主要包括损益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审计、所有者权益审计、财政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审计、税收缴纳情况审计。
  1.损益审计。检查企业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确认是否准确,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真实,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政策运用是否恰当、内部关联交易抵消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为完成考核指标而粉饰业绩等调节利润的问题,有无以假发票套取资金、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费用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
  2.资产审计。检查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计价的准确性,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资产质量的优劣性,不良资产及潜亏挂账的总额、构成情况及背后的损失浪费,分析不良资产和潜亏挂账形成的原因。
  (1)检查货币资金的存在性、记录的完整性以及余额的准确性。
  (2)检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债权类科目挂账的真实性、合理性,是否存在为掩盖损失浪费问题或调节损益而挂账等问题。
  (3)检查存货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及计价的准确性。
  (4)检查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记录的完整性及计价的准确性。
  (5)检查长期投资真实性及核算方法的正确性。
  3.负债审计。检查企业负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存在多计、少计负债,收益挂负债、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未及时结转等问题,结合企业负债结构和现金流量情况,分析企业现金流量偿债率、资产负债率等企业偿债能力情况。
  4.所有者权益审计。检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的形成、增减变动及会计处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5.财政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审计。检查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是否及时、足额,拨付企业的财政资金使用是否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执行,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关注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6.税收缴纳情况审计。检查企业各项税收的计提缴纳情况,分析多缴、欠缴问题的原因。
  (六)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通过检查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收益、分配所得、借用公款、职务消费等情况,企业廉政措施和内控制度,企业“三重一大”等重大经济活动,关注是否存在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行为,评价领导人员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审计评价标准要明确清晰,尽量选用直接数据和审计结果为依据,剔除不相关因素,按照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评价。防止审计人员因主观因素而影响对领导干部的评价。
  (二)重要性原则。围绕领导干部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和审计重点,突出对重要经济决策的过程和效果、重大风险领域的管理与控制以及应由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经济事项的评价。
  (三)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审计职能和审计手段所涵盖的范围内进行评价,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不在审计范围内的事项不评价,审计无法取证的事项不评价,没有评价依据的事项不评价。
  (四)差异性原则。审计评价应考虑行业差异和不同时期宏观调控等因素,尤其是不同企业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企业发展基础和发展水平不同对责任履行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审计认可的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经济责任的认定,要结合当时、当地的历史条件、政策背景、客观工作环境,防止结论与实际产生背离。对受审计范围限制、取证不足或法规标准不明确的审计事项,不作责任认定,但对其中重要的内容可以做出必要的说明。
  在具体经济责任认定中要注意前任和后任的责任、主观和客观的责任、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的责任并从三个层面把握:
  (一)以发生事实的后果、影响来认定责任;
  (二)以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来认定责任;
  (三)以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来认定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内容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本规程的计分办法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七条 审计评价指标由基本指标体系和修正指标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基本指标体系共由6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56个三级指标组成(详见附件)。6个一级指标及权重分别为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情况(权重0.1)、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权重0.2)、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权重0.2)、企业治理和管控情况(权重0.2)、企业财务状况(权重0.2)、廉洁从业情况(权重0.1)。审计时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选取基本指标进行评价,选取基本指标时可采用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 
  第二十九条 修正指标不分档计分,直接采取加分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审核,任期内在经济领域获得国家级综合先进,每获得一项加2分;省部级综合先进,每获得一项加1分。
  (二)任期内企业经营规模进入全国500强,加2分。
  (三)审计结果表明,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所创造的经验和做法,被事实证明是成功的,且在全国或全省推广,每获得一项加2分。
  (四)任期内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投资项目,产生预期的社会效益、或未到项目收益期但预计会按投资方案产生经济效益的,酌情加分。
  以上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三十条 评价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指标类型进行选择,可以采用责任目标法、历史参照法、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法和理论值法。
  (一)责任目标法:以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责任总目标或者各年度计划目标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进行评价。
  (二)历史参照法:以前任水平或者是评价期的前一年度水平值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后进行评价。
  (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法:以上市公司或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后进行评价。
  (四)理论值法:以理论研究的目标值作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后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程序。
  (一)选取指标组成审计评价基本指标体系,并设置指标的权重和分值,形成评分表,并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二)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并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评价指标的设置、权重和分值、评价标准的选择,应当在审前调查阶段确定,与审计实施方案一并提交审批。
  (三)财务类指标应计算审计评价期间的年度平均值,将平均值与标准值比较,进行评分。无法计算数值的非财务类的审计事项,由评价小组成员运用其学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进行评分。
  (四)计算基本指标综合得分时,先计算三级基本指标分值,计算二级基本指标的分值,再计算汇总得到一级基本指标的分值,最后根据公式计算基本指标综合得分。
  基本指标综合得分=∑各一级基本指标分值×权重
  (五)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修正指标综合得分。
  (六)根据基本指标综合得分和修正指标综合得分填写评分表,最后根据公式计算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基本指标综合得分+修正指标综合得分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分四个等次:90-100分为优秀、76-89分为较好、60-75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第六章 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审计实施情况、总体评价、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相关责任、审计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分别送达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二)审计结果报告应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撰写,重点是审计评价及评价结果、问题定性和责任认定。
  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同时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一)党委、政府有关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
  (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重要审计线索;
  (三)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同时征求意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综合分析、情况通报、整改督查、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以制度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有效运用,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后,审计组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对积极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并达到要求的,可以酌情从轻追究责任。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问责问效办法从重从严追究责任。
  审计整改督查应当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审计机关应及时将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的审计整改要求通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督查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开展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按本规程进行规范操作,其他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2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基本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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