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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审行[2011]12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2-2-10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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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包括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一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通过揭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方面的突出问题,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推动党政部门科学发展,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行为操作规范化”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审计的范围与重点内容
  第四条 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审计范围,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对有关重大事项应作必要的追溯和延伸。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下属单位(社团)兼职的,该下属单位(社团)必审,其余下属单位(社团)可以抽审,抽审面由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促进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结合党委政府下达的相关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执行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情况,关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提出并组织实施的重要发展规划和工作举措,结合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重点工作、重要项目所取得的成效,分析被审计领导干部对部门科学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
  (二)权力运行公开化情况。审计任期内是否建立重大经济决策管理规则,对建设项目安排、部门预算编制、资产处置(包括重要资产出租、出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重要专项资金的再分配、大额资金的使用、重大采购及所属单位的融资、抵押、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是否坚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审查任期内主要经济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合法,关注部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重要资金相关决策的执行情况,审查各项经济决策的执行效果,是否存在决策失误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
  (三)资源配置市场化情况。审计任期内在国有资产管理、基建项目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方面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1.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任期内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
  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资产的调拨、报废等处置是否遵守有关规定。经营性资产是否实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运作方式,经营效益是否良好,有无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问题。
  2.重要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审计建设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有无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情况;建设资金来源、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规定,有无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投标等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和概算,有无超标准、超概算情况;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价格变更等签证是否履行程序;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是否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价款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并结转固定资产。
  3.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计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有无违反规定“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等问题。
  (四)操作行为规范化情况。审计任期内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部门预算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1.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有无就预算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对下属
  单位管理等作出规定,规定是否符合相关财经法规;审计各项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能否认真执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2.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在法律规定账户核算,有无隐瞒收入、设立账外账的情况;审计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列支,有无超预算、超标准现象,有无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问题;有无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问题;有无在下属单位列支费用行为;专项资金使用是否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有无被挤占挪用问题。
  3.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审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有无自定项目、提高标准或继续收取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所使用的收费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收取的费用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4.对下属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了解对下属单位的管理办法及实际管理状况,检查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下属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情况和损益状况;审计下属单位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问题。
  (五)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通过发布审前公告、收集各方面意见、有重点地听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意见,结合重要经济事项的审计,了解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个人遵守廉政规定和所在单位廉政建设情况。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六条 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方案的管理模式。年度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计划根据组织部门的建议书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审计处负责制定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任务、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内容,以及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计组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和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制定实施方案前,应进行充分深入的调查了解。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查阅有关资料,重点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举措,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做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重要资金安排,确定审计重点。
  第九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现场审计实施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被审计单位参加进点会的人员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组进点后,应在被审计单位网站或政务公开栏公开本次审计的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并可通过访谈、民意调查等方法,增强审计过程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
  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时间、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任职期间部门的工作思路、发展规划及落实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
  (三)经济决策情况,包括经济决策机制建设、任期内主要经济决策事项以及决策的过程、执行和结果;
  (四)经济管理情况,包括任职前重大经济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任期内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主要经济事项如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的处置、对下属单位的管理等;
  (五)个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部门发展和管理中的主要不足及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及考核检查结果;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四)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本级及下属单位的财务资料;
  (六)基本建设立项资料、批复文件、招投标资料等;
  (七)审计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约谈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有关同志,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也可以依法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责任制考核情况、各种专项检查结果和信访查办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 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场审计管理、审计记录和审计证据的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 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实施情况,对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
  评价指标按照促进党政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操作行为规范化、廉洁从政等五个方面,设置5个一级指标,并设二、三级指标进行细化。
  第十九条 评价指标的总分为100分,包括扣分项和加分项两个部分。
  扣分项共设一级指标四个,基准分80分,其中权力运行公开化20分、资源配置市场化20分、操作行为规范化30分、廉洁从政10分。下设二级指标12个,三级指标23个,每个三级指标都按照参考标准内容执行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次,每个等次的得分系数如下:A为1,B为0.8,C为0.6,D为0。
  加分项设一级指标1个,即促进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下设二级指标3个。加分指标不分档计分,采取直接加分的方法,最高可以加满20分(详见附件)。
  第二十条 根据最后评分情况,将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综合评定为A、B、C、D四个等次。
  A等:评分大于等于90分,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优秀;
  B等:评分大于等于75分小于90分,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较好;
  C等:评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一般;
  D等:评分在60分以下,评价为履行经济责任较差。
  第二十一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根据《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责任界定。
  第五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同时反映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其他问题。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实施情况、总体评价、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相关责任、审计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线索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逐项说明采纳或不采纳有关意见的情况和原因。同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必须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为基础,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供的事实和相关审计评价依据作出审计评价结论。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重点是审计评价及评价结果、问题定性、责任认定和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机制。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自审计报告收到之日起30天内向审计机关上报整改方案,并在90天内上报整改落实结果。
  第三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后,审计组负责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对积极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的,可以酌情从轻追究责任;对于整改不积极、不到位和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从重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未涉及的审计操作事项,依照《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浙江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细化的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2年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量化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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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z0117   2012年5月2日
会计视野论坛真不错,很多官网上找不到的资料,这里也能搜到。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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