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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社险综[2011]54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12-16
实施时间: 2011-12-16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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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市委〔2010〕2号)、《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政府令219号)文件精神,现就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范围及要求
  1、范围对象
  参加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以及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2011年12月仍参保缴费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
  2、申报形式
  参保单位可采用网上申报、电子文件申报或纸质报表申报三种形式申报201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已办理网上办事认证的用人单位,应采用网上申报形式填报;上年度已采用电子文件申报或上年末在职参保缴费人数在100人(含)以上的用人单位,应采用电子文件申报;上年末在职参保缴费人数在100人以下且上年度未采用电子文件申报、尚未开通网上办事的用人单位,采用纸质报表申报。
  ⑴采用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凭网上办事认证用户名以及登录密码,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www.zjhz.lss.gov.cn)办理。具体网上申报开放时间见网站通知。
  ⑵采用电子文件申报的参保单位,请在2012年2月份凭单位介绍信,按社保隶属关系,到相关的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电子文件申报表(优盘自备)。
  ⑶采用纸质报表申报的参保单位,由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社保业务受理隶属关系,分别寄送《2011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表》。
  3、填报要求
  ⑴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申报。
  ⑵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本人工作月数。
  ⑶停薪留职人员按参保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经参保单位批准的离岗退养人员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的职工和实行哺乳期的女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申报。
  ⑷申报时应填写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其他项目请勿修改。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请另行按规定申报变更。
  ⑸采取电子文件或纸质申报表申报的单位,请于2012年3月底前按社保隶属关系上报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
  二、关于2012年上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1、2012年1月至6月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缴费额,暂按2011年12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预收。7月份启用2012年缴费基数时,对上半年预收的各项缴费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协缴”人员协缴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农保折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用基数,在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确定。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改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3、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305号)规定,新增征地农转非人员(含撤村建居),实行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办法。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在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改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关于参保人员2012年上半年办理停止缴费手续时,社会保险费当月结清的处理
  各参保单位上半年办理停止缴费的在职参保人员,在办理停保手续时,须填写《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的“职工工资收入”(是指201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栏,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停保人员2012年预收缴费基数与核定缴费基数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部分予以结清,多退少补。上述费用仅指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
  根据《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2011]22号)规定,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参加杭州市生育保险的单位,2012年上半年发生生育保险支付情况时尚未申报本单位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应当在申领生育待遇前,报送本单位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以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五、关于核对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
  为进一步做好在杭个体工商户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委办[2010]2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2010]13号)的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个体工商户参保登记等作如下要求:
  1、个体工商户注销或变更的,应当自注销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登记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或变更手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内仍未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停止该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
  2、个体工商户在申报上年(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需同时附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时,同时根据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对名称、营业执照有效起止期限、单位地址等基本信息。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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