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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经委、财政局、地税局关于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力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经科[1999]9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8-3-5
实施时间: 1998-3-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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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沪委(1997)19号文《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加大高科技产业化资金投入力度中关于“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的要求。确保实现市委、市府提出的关于“到2000年,全市工业企业自筹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额的比例要达到2%左右”的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要实现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九五”后三年上海工业要“面向新世纪,建设新高地,再创新辉煌”的要求,实施加快高科技产业化步伐的发展战略,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科技产品开发,加快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尽快形成“生产一代、储备一代、开发一代、研制一代”的产品更新换代的良性循环。这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也是上海工业建设“产品高地”的基本保证。企业要加快技术进步,离不开技术开发经费的有效投入。企业是技术开发经费投入的主体,在本市各级财政根据政府的要求对全市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资金增加投入的同时,企业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五个加强”,加大对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力度。
  二、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的范围
  企业投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开发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开发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
  三、企业投入技术开发费的指导性计划和意见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受比例限制,按实计入管理费用。但根据目前上海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投入普遍不足的实际情况和产业发展要求,现向上海工业企业提出1998年至 2000年投入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额比例的指导性计划和意见, 企业在此指导性计划下以实际投入数额按实列支技术开发费:
  (一)下达主要控股(集团)公司和工业局(公司)投入技术开发费的指导性计划
  (二)提出不同产业、行业、类型、规模的企业投入技术开发费的指导性意见
  1、 按企业规模分:43家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企业集团投入技术开发资占销售额的比例1998年要达到1.5%以上,1999年要达到1.7%以上,2000年要达到2%以上;其它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1998年要达到1.2%以上, 1999年要达到1.5%以上,2000年要达到1.7%以上。一般企业1998年至2000年分别要达到1%、1.2%和1.5%。
  2、按产业分:高新技术企业 1998年要达到3%以上,1999年要达到3.5%以上,2000年要达到4%以上, 有条件的高科技企业可以达到5%以上Z支柱产业企业1998年要达到 1.5%以上, 1999年要达到1.7%以上, 2000年要达到2%以上; 传统产业企业1998年至 2000年要分别达到1%、1.2%和1.5%。
  3、 按企业类型分:已经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1998年要达到3%以上,1999年要达到3.5%以上, 2000年要达到5%以上;已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1998年要达到1.5%以上, 1999年要达到2%以上,2000年要达到2.5%以上;列入国家级技术创新试点的企业 1998年要达到3%以上,1999年要达到3.5%以上,2000年要达到4%以上;列入市级技术创新试点企业 1998年要达到2%以上,1999年要达到2.5%以上,2000年要达到3%以上。
  4、 按行业分:各控股(集团)公司和工业局(公司)1998年至2000年投人技术开发费占销售额的比例详见附表
  四、鼓励措施
  l、 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投入技术开发经费的比例应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长,对当年实际列支的各项技术开发经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2、 购置研制设备、仪器摊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3、 集团公司可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鼓励产学研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让和高科技产业化。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单位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在核销有关费用支出后,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4、 加速中试设备折旧。企业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在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5、 购置计算机软件费用列人成本。本市地方企业单独购人用于科研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凡单件(套)价值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可一次在成本费用中摊销。
  6、 鼓励企业开展“四技”活动。本市地方企业从事“四技”取得的收入,其所得税按沪财企一(1997) 247号文《关于对本市各单位“四技”收入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7、 加强市新产品基金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支持。企业按比例使用技术开发费后还不能满足新产品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联合等技术开发工作实际需要的,可优先申请市新产品基金的科技开发贷款:新产品试产项目可优先申请银行的科技贷款。
  五、加强考核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及有关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力度和按规定使用情况的跟踪统计和督促检查。市经委、市工业党委将加强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投入的考核,并作为评价企业经营者工作实绩的依据之一。考核办法另订。
  要求各控股(集团)公司、工业局(公司)和广大工业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区别所属企业的不同情况,分解指标,认真贯彻落实。请把贯彻执行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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