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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2
实施时间: 2012-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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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和按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在2012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财务会计报表;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4.居民企业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
  (2)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经营不足一年,按实际营业收入确定,下同)
  (3)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4)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除享受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之外其他税收优惠的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需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除按本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报送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三、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并将纸质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申报。
  (二)按照《关于总分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4号)的规定,总分机构均在我市内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首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所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的电子申报,纸质资料按照相关规定报送。
  (三)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发生的各类资产损失,均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申报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企业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申报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电子申报,同时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纸质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报送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纸质资料时,当场加盖受理专用章。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办理企业资产损失电子申报,并将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及年度其他纳税资料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上加盖受理专用章。
  (四)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应纳税所得额×15%的金额填入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次中。未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免费网页申报功能。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等有关表格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下载,打印纸张规格为A4。
  四、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
  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按照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审批申请且尚未审批结束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不再另行报送资料。
  五、关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六、其他与年度申报相关的涉税业务的报送要求
  (一)纳税人应于法定年度申报截止日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不含享受小型微利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需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
  (二)涉税业务,包括税收优惠备案、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特殊性重组备案、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等,需要报送的资料分别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52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减计收入备案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0年第2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青岛市地税局 青岛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06号)等文件规定。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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