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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12]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5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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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办税地点和征管范围问题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由担负车辆购置税征收职责的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不含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管理。
  二、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三、关于实地验车问题
  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实地验车,各单位要合理配备人员(原则上应保证两人验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验车场地,可采取集中、事前验车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实地验车查验后由检查人员在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留存联)备注栏签署“已验车”意见并签字。
  四、关于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计税价格确定和全市统一问题
  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车辆计税价格确定和统一的具体程序暂定为:
  (一)各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应及时与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信息管理科)联系确定车辆计税价格,据此办理税款征收手续。
  各单位应指定负责车辆购置税政策的管理人员或征收人员,每日终了通过内网“咨询答复”栏目,将当日应确定计税价格情况向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办理政策请示事宜,并及时查看内网“咨询答复”栏目有关价格信息答复情况,做好记录,指导日常征管工作。
  (二)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要及时联系相关地区国家税务局,保证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的计税价格信息在我市的及时确定和统一,及时在内网答复各单位价格请示,建立并做好请示问题记录。
  日常价格信息确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局货劳处研究解决。
  (三)市局针对问题定期上报总局研究解决,并贯彻执行。
  五、关于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受理、审批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的受理及审批,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不含市南、市北、四方、李沧)、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按规定管理。
  (二)生产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生产企业或购买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纳税人如需增列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时,应按《办法》要求的内容提出免税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受理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审核后及时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上报市局,市局按规定将资料报送总局审批。
  (三)各单位应加强车辆购置税减免税管理,完善审批手续、建立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情况台帐,按规定受理、审批。
  (四)来华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时,其提供的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在总局未明确前暂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六、关于车辆购置税的退税问题
  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完税证明正副本、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上牌证明等等)并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受理部门在对纳税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审核无误,并报经县(市)、区国税局批准后,才能办理退税手续。资料不齐全或未经审批的,不能办理退税手续。
  七、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管理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由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向市局领用后按规定使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领、用、存及缴销台帐,保证证明存放、使用安全,做到帐实相符。
  (二)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青岛日报》、《青岛财经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单位或纳税人姓名、车辆类别、型号、牌照号码、完税证明号。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遗失证明等资料,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三)各单位要加强完税证明的缴销管理,完税证明的缴销必须与缴税凭证、作废凭证、日报表及其他证明材料相互核对一致,实行日结日销,使用人和保管人互相监督,堵塞管理漏洞。
  (四)对失效或作废完税证明,市局将统一组织缴销。
  八、关于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问题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根据总局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电子化、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市局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系统。具体要求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应及时建立征收管理档案(新车征税业务、免税业务和换补业务)。
  (二)征管档案的内容包括:
  1.新车征税业务:《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等。
  2.免税业务:《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和免税证明材料等。
  3.换补业务:除新车征税业务或免税业务所系资料外,应有《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遗失声明等资料。
  (三)实行车辆购置税电子档案后,各征收单位可根据档案数量按日顺序装订保存档案,不再执行一车一档管理。
  (四)市局已将车购税电子档案系统安装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按部门管理-货劳处-车购税分析预警”模块下。《业务操作手册》放置在“内网-税收业务-业务系统-车购税征管软件-下载中心”,各单位可自行下载学习。市局将于近期组织一次系统培训,培训后各单位正式推行。
  (五)车购税电子档案系统权限分配由市局货劳处提出方案,由市局信息中心给予授权。业务资料分配由市局货劳处进行调整。各基层局信息中心负责车购税电子档案系统所需设备的安装、调试。
  (六)各单位在车购税电子档案系统推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市局货劳处、信息中心、车购税分局和系统开发单位进行联系解决。
  货劳处:联系人:傅少荣,电话:83931815
  信息中心:联系人:李传松,电话:83931626
  车购税分局:联系人:王震,电话:82868620
  系统开发单位:联系人:宋国平,电话:13589203031
  九、关于车辆购置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局货劳处、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组织价格信息的采集。各市(区)国税局负责所在地车辆生产厂家的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其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车价信息采集工作指导和资料核实上报工作,其相关户籍管理部门担负具体采集、核实工作。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负责全市采集信息审核汇总和数据上报工作。
  (二)车辆价格信息是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基础,各主管税务机关一方面应督促生产企业如实填报相关数据,确保填报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另一方面,要落实责任进行实地核实,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十、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信息资料的交换问题
  车辆购置税征管信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交换由市局通过政府财源建设平台协调进行。各局按市局规定办理。
  十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报表的印制使用问题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由市局纳税服务处根据总局统一规定样式印制,各局依据市局分配计划领用。其他报表,由各单位按市局规定样式,自行印制使用。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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