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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房地局、农委关于制定耕地开垦费等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商[2001]033号沪财预[2001]1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委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2-1-10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89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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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等的征收范围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
  征收范围: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提出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方案,并负责实施;未能提出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方案,应当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征收标准: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为37.5元/平方米(每商2.5万元)。
  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收范围: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本市蔬菜保抉区、蔬菜非保护区或蔬菜园艺场土地的,应当依法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收标准:
  占用市蔬菜保护区、蔬菜非保护区、蔬菜园艺场属于耕地的,应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标准分别为:67.5元/平方米(每亩4.5万元)、49.5元/平方米(每亩3.3万元)、l12.5元/平方米(每亩7.5万元)
  占用市蔬菜保护区、蔬菜非保护区、蔬菜园艺场属于非耕农用地的,应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标准分别为:45元/平方米(每亩3万元)、27元/平方米(每亩1.8万元)、90元/平方米(每亩6万元)。
  用地单位和个人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
  蔬菜保护区和蔬菜非保扩区的地域划分范围由市计委、市农委、市土地管理、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在未重新划定前执行原划定范围。1993年起,经市计委批准的新增市属常年菜田应纳入现在的蔬菜保护区范围内。
  三、土地复垦费
  征收范围: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或非耕农用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
  征收标准:
  破坏耕地的,复垦费为15元/平方米(每亩1万元);破坏非耕农用地的,复垦费为7.5元/平方米(每亩0.5万元)。
  四、土地闲置费
  征收范围:
  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未按时开发建设、土地闲置超过一年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士地闲置费。
  征收标准:
  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地段等级标准、用地性质等因素划定土地闲置费标准。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的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本市内环线以内的按12元/年·平方米、内环线外环线之间的按8元/年·平方米、环线以外的按4元/年·平方米标准征收。属工业项目用地的减半征收。以其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此标准执行。
  五、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执行。
  六、上述收费项目征收后,即停止征收现有的垦复基金、菜地建设基金和耕地有偿置换费。
  七、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属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八、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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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10月11日
我们河南为什么征收可耕地3.1万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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