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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11]39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2
实施时间: 2011-12-22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0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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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85号),现将我区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望各地遵照执行。
  一、调整纳税申报表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尽快调整“两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内容,对照本通知所附申报表式样(见附件),增加相应项目,并相应调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各地还可以结合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税收征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等工作需要,增加其他项目,但不能减少申报表式样中的项目。各地、州、市局应发布公告,向社会告知调整“两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要求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进行“两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二、调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将两税征管纳入全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尚未纳入的,应尽快调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增加两税征管和收入核算业务功能。此项工作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严格税收征缴制度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要求,由地税局直接负责“两税”的征收、缴库和清理欠税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部门征收“两税”或由其他部门办理税款缴库。
  附件: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样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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