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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11]94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8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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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20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 500 元。
  三、各市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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