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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农[2011]3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水利局
发文时间: 201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25
失效时间: 2016-11-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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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水利局(农林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水利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具体事项的通知》(闽财综[2011]70号)及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并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上缴省级财政统筹安排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归口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统一由水利部门编制、管理。
  (二)统筹安排。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项目由水利部门根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安排。
  (三)突出重点。资金的安排重点向农业镇(村)倾斜。
  (四)专款专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第四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配套等支出及日常维护支出,具体包括:
  (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建设;
  (二)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三)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工程建设;
  (四)农田排水、提水及山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
  (一)村集体组织或股份合作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国有、国有控股及其他涉农企业或单位;
  (四)其他经认定符合申报的组织或单位。
  第六条  申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补助的项目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涉及基建类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涉及土地权属流转项目,还应提供村委会或土地权属人出具的流转证明。
  (三)项目总投资审核意见书按以下情况提供:
  1、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项目,提供区级财政审核机构预算控制价审核单;
  2、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提供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事前绩效考评报告;
  3、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的概算批复文件。
  (四)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五)项目实施计划与建后管理初步方案。
  (六)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法人为申报主体的项目,还须提供合作组织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提交申请报告,由区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于每年8月底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水利部门。
  第八条  市水利部门汇总各区申报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项目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水利主管部门纳入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报批及批复。
  第九条  项目总投资以财政审核数为准,资金补助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以企业为申报主体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承担总投资的10%,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
  (二)除以企业为申报主体外的项目资金全额由市、区财政承担。
  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为75:25。
  第十条  市、区财政可根据项目实施和财力情况,按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总额的1%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只能用于相关项目的论证审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所发生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由市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下达农田水利建设市级补助资金,区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及时足额落实区级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按照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各区财政、水利部门按规定予以及时拨付,但至少应预留项目总投资的1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验收决算审核后再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中确需变更的,应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遵循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建立财务制度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建立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区水利、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并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月报制度,逐级汇总报市水利、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1个月内组织合同完工验收。合同完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核。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项目决算由区财政审核中心负责审核,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决算由市财政审核中心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业主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区水利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被征用或征收的,其所获得的补偿或赔偿款按照原财政补助比例,由区财政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  市水利、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别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全过程进行跟踪问效、检查监督;区水利、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检查、监督资金到位与资金使用情
  况,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市水利、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一条  区级财政配套资金未落实或落实不足的,市财政将通过年终财政体制结算予以扣回,并纳入年终市对区财政综合管理考核体系进行评价。业主单位未落实配套资金或落实不足的,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未落实部分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及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区应加强对本级从土地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上缴、使用及监督的管理,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由市财政部门、市水利部门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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