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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商务技贸[2011]48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9
实施时间: 2011-12-9
失效时间: 2013-1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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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服务外包工作实际,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69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建设资金是指中央下达以及市本级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平台建设资金申请单位包括推动和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企业、培训(实训)机构、行业协会、在厦高校及研究机构。
  第四条 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为: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科学计算、云计算服务、医药研发外包服务等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的公共平台。
  (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具有信息采集、BPO管理、网上会展直播、技术演示等功能;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在线咨询、个性化信息定制以及企业上网等服务;面向国际用户,建立用户语言界面;建立面向移动设备和固定终端的人机交互界面。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一个高效快捷的网上交易平台、供求平台和交流平台。
  (三)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软件、动漫、业务流程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或实训,为外包企业的发展快速培养和造就各类高素质的人才;建立服务外包人才信息数据库,为服务外包发展提供人才储备信息,为政府提供科学全面的外包人才信息;开展服务外包人才交流服务,为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提供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为平台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平台建设资金。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及管理监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平台建设资金的管理、审核及拨付,会同市商务局对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的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申请平台建设资金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应属已建成投入使用或已正式开工建设,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及基础性专业软件等累计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年度投入经费(含专业设备和基础性、专业性软件购置或开发费、专利使用费、软件许可使用费、运行维护费等,不含转移资产和人员经费)不低于200万元;拥有一支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其中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50%,能满足服务外包企业所需要的公共技术服务保障需求;主要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优惠技术服务,且年服务企业数不低于15家。
  (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提供公共信息服务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及平台专业软件开发费用等累计投入不低于200万元。年度投入经费(含专业设备和基础性、专业性软件购置或开发费、专利使用费、软件许可使用费、运行维护费等,不含转移资产和人员经费)不低于100万元;拥有一支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其中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50%,能满足服务外包企业所需要的公共信息服务保障需求;主要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网上交易服务、供求信息和交流服务。
  (三)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分为两类
  一是公共人才服务平台。为发展我市服务外包产业提供人才支持、服务的培训平台。为该平台而购置的专用设备及平台专业软件开发费用等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年度投入经费不低于50万元;拥有一支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人才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其中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50%,能满足服务外包企业所需要的人才服务保障需求。
  二是公共人才培训平台。经认定的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或实训机构作为公共人才培训平台,年度内培训和实训的服务外包人员超过300人次,且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超过100人。
  第九条 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补助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不含公共人才培训平台)建设所发生的专项设备、专业基础性软件购置、平台软件定制开发、运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专项设备包括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所投入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等。运营及维护费用指公共服务平台运行中产生的通信、设备租用、房租、设备维修、机房装修等必要费用。
  (二)补助我市公共人才培训平台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所支出的成本费用。
  (三)用于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的调研、评估、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经费。
  第十条  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不含公共人才培训平台项目),按不高于其年度投入经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平台项目年度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人才培训平台,按其年培训或实训规模、就业人数、质量等,给予定额资助。
  1、培训、实训机构年培训或实训的服务外包人数超过300人次,且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超过100人,给予10万元的资助。
  2、培训、实训机构年培训或实训的服务外包人数超过600人次,且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超过200人,给予20万元的资助。
  3、培训、实训机构年培训或实训的服务外包人数超过900人次,且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超过300人,给予3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平台建设资金的条件
  (一)申请公共服务平台(不含公共人才培训平台)资助资金的单位,应是该公共技术、信息、人才服务平台的投资者,且在我市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的法人企业或行业协会、在厦高校、研究机构。
  (二)申请公共人才培训平台补助资金的培训或实训机构单位应是经认定的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或实训机构。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单位必须提交服务优惠承诺书,明确优惠对象、项目、收费、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平台建设项目(不含公共人才培训平台项目)资金资助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包括考核项目预期效果的指标及方法。
  (四)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申请扶持的理由、总投资(含项目投资清单)、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安排及竣工验收时间、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项目实施主体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七)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八)服务优惠承诺书。
  第十三条  申请公共人才培训平台项目补助资金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年度培训、实训人数、在厦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人数的证明材料。
  (四)培训(实训)机构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第十四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兑付程序
  (一)项目申请。申请单位应于申报期限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聘请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项目核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进行核查。
  (四)项目确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项目核查的基础上,共同提出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并由市商务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资助计划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资金兑付。平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拨付。公共人才培训平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补助金额予以拨付。
  (六)基础性工作经费由市商务局提出资金使用项目及支出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获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获平台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需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下发有关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资助资金如数缴回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不定期地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全额收回平台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厦门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厦外资服【2010】6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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