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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建立行业诚信档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会协[2002]3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2-5-8
实施时间: 2002-5-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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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由于"中天勤"等造假事件,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了信用危机。为使注册会计师切实担负起社会的鉴证职责,保证其能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诚信的专业会计鉴证服务,按照市政府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以及市财政局建立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制度的精神,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迫切需要行业管理机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培育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行业执业信用,规范行业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通过在行业内建立诚信档案,以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自律意识。
  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就是由协会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的诚信行为进行记录,并逐步纳入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管理的范围。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予以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行业诚信档案内容。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予以记录:
  1.依法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2.按照中注协谈话提醒制度的规定被谈话提醒和告诫的。
  3.根据行业规定,受到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的。
  4.涉讼后或法院有判决结论后10日内不报备的。
  5.对上市公司客户变更审计委托不报备,未按照沪会协行的。
  6.年检未通过,责令限期整改的。
  7.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8.内部治理机制运作(事务所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办理的。
  9.超越资质范围执业的。
  10.业务挂靠,拆帐分成的。
  11.会计师事务所报表弄虚作假的。
  12.拖欠会费的。
  13.风险基金少提未提、挪作他用的。
  二、对注册会计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予以记录:
  1.依法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2.按照中注协谈话提醒制度的规定被谈话提醒和告诫的。
  3.年检未通过责令限期整改的。
  4.根据行业规定,受到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理的。
  5.业务挂靠,拆帐分成的。
  6.同时在本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兼薪的。
  7.受到事务所行政处理的。
  8.证券期货考试作弊的。
  9.连续2年未完成后续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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