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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会协[1999]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1999-6-4
实施时间: 1999-6-4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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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中注协关于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监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的要求,在本市各事务所和广大注册会汁师的共同努力下,经过认真扎实的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使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执业规范意识、执业质量意识、执业风险意识方面都有了一定的提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讲正气、讲责任、讲信誉、讲服务的行业精神正逐步被越来越多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所理解、所接受。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目前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问题不可忽视,有的还相当严重,如有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清理整顿中重点检查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熟视无睹、我行我素;有的事务所仍在继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有的事务所仍在继续代盖章,搞拆帐;有的事务所仍在继续支付回扣、压价收费、搞不正当竞争;有的事务所甚至还在搞虚假验资、不实年检、虚假报告等等。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力度,采取切实措施,严格检查、严肃监管、严厉处罚违纪违规行为,据此,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完善制度,严格检查
  今年及今后几年,市注协将把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国有大型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在清理整顿中(或上一年度检查中)被市注协检查列入限期整改对象而在复查中整改不力的事务所;受到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及经分析可能存在问题的事务所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实行当年检查制度。对其他事务所实行随机选定号每年检查的范围约在25%一30%左右,争取在四年内对本市所有事务所进行轮番检查一遍。
  市注协在对事务所进行严格检查的同时,还将结合具体检查情况、监督、促进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质量、风险、责任控制制度,实行报市注协备案制度。
  为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强日常业务质量检查工作的需要,市注协将从各事务所选调一批专业水平高,职业道德好,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组建兼职检查队伍, 由市注协按需要组织开展业务质量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核查工作。
  二、建立规范体系,强化行业监管
  市注协将根据今年行业监管的重点,制订以下若干规范:
  一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质量检查规范。为严肃查处注册会计师造假行为,规范执业操作,同时为实施对事务所开展业务质量检查的需要,规范检查行为,加大检查力度,今年将制订和实施《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质量检查工作规范》和《行业业务质量检查工作底稿》。
  二是事务所申办分支机构和特约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制订和实施《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等事项的若干规定》和《事务所特约聘用人员备查制度》。通过对分支机构的人员条件、设立数量、质量控制、财务核算、违规处理及申报审批等事项制订明确规定,从而对分支机构的运行进行严格审批、严格监管。
  三是市注协受理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制订和实施《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投诉举报的办法》,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和必要的工作程序。同时,为严格事务所本身的会计核算,推动其财务工作规范化,制订和实施《事务所会计报表评比标准及评比办法》。
  通过制订和实施一系列规范,并督促事务所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贯彻措施,逐步形成行业监管规范体系,以解决行业管理弱化,监管缺位的问题。
  此外,为加强协会监管机构的建设,确保处罚定性正确,处分适当,市注协将根据中注协部署和要求,设立惩戒委员会和技术鉴定委员会等监管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三、加大处罚力度,规范执业行为
  根据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处罚力度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行业监管的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的意见,以加大对违纪违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对违纪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依规严厉处理。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将视情节的不同,分别采取责令其检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措施。对违纪违规的事务所采取责令其作出检查;责令主任会计师检查;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撤销事务所等处罚。对严重违纪违规事务所除严肃处理外,还要在行业刊物《上海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新闻媒介上作不同程度的曝光和公告。
  通过上述“三严”措施,在行业内、社会上形成“造假作假人人喊打,治乱打假个个参与”的局面。为争取在三年内使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得到根本好转而努力!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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