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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共青团四川省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办发[2012]2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17
实施时间: 2012-1-17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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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共青团市(州)委:
  为充分发挥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中的助推作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14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自2009年6月以来为进入园区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扶持政策和有效服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均可申报。
  2011年已经被认定为“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不再申报。
  二、申报条件
  各申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申报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
  (一)申报创业园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
  2.园区建设总体规划中,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进行了专项规划或明确了专门内容,在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的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进行了适当倾斜扶持。
  3.园区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人员培训、场地安排、项目开发、融资担保等创业服务。
  4.园区为入园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了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且优惠幅度不低于30%。
  5.自2009年以来,园区内入驻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经工商部门注册)保有量不低于10户或不低于总数的30%。
  (二)申报孵化基地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
  2.自2009年以来,已经入园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不少于10个或不低于入园孵化项目总数的30%。
  3.自2009年以来,孵化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不低于入园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数的30%。
  4.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项目提供了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且优惠幅度不低于30%。
  5.为入园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项目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人员培训、场地安排、项目开发、融资担保等创业服务。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创业园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等。
  2.园区总体规划,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专门规划或相关内容。
  3.园区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创业服务的相关制度或内容以及已经提供管理服务简况。
  4.园区为入园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的优惠扶持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5.园区内入驻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经工商部门注册)保有量相关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6.高校毕业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有关情况等。
  (二)申报孵化基地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有关资质证书和手续。
  2.2009年以来,对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简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3.2009年以来,孵化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简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4.孵化基地为入园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提供的优惠政策、帮助措施及有关证明材料。
  5.孵化基地为孵化后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活动提供创业服务的制度办法及工作简况。
  6.高校毕业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项目有关情况等。
  四、申报认定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对照申报条件,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各地要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2012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审核表》、《2012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审核表》和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就业局;各初审单位必须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共同盖章确认。省就业局汇总、复核各地初审情况,提出复核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共同成立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到有关园区或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并结合各地初审意见和省就业局复核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核后,认定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统一命名并给予适当补贴。
  2012年,全省范围内拟新认定“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总数不超过15家。在同等条件下,对2011年未申报或未被认定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8个市(州)的申报单位予以适当倾斜。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共同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明确责任,积极组织本地的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参加申报,并做好初审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深入到园区或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后,并对照申报条件,严格审查有关园区或基地的申报材料及工作开展情况,确保申报工作质量。对不符合条件的园区或基地,坚决不予以认定。对已认定的园区或基地要进行跟踪检查,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的,取消对其已经认定的资格(已经发放补贴的一并追回),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结合本次申请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园区或基地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园区或基地创业成功的典型事迹,充分发挥园区或基地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中的助推作用,引导和帮助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支崇友;联系电话028-86135828。
  省就业局联系人:周强;联系电话:028-87789480;电子邮件:scsjyj@;联系地址:成都市营门口路18号四川省就业局,邮编610031
  附件:1.《2012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申报审核表》
  2.《2012年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审核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川人社办发〔2012〕2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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