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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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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11〕2780号),现就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工本费免征对象为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每年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需提交《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数据。当年备案,当年有效。
  三、《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备案表》可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服务专区“下载中心-发票管理类”下载打印。
  四、对于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补交免征的发票工本费。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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