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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2-5
实施时间: 2011-12-5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6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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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行为,提高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的透明度,市财政局、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部分进入市场的大宗资产出租和处置,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挂牌交易。请相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出租和处置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甬党〔2007〕17号)、《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使用(包括占有,下同)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售和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 对列入进场交易范围的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挂牌交易,通过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征集意向竞租(买)人。
  第四条 经挂牌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竞租(买)人的,可按现场竞价或拍卖的方法进行;只有一个意向竞租(买)人的,由该意向竞租(买)人按挂牌价承租或受让;无意向竞租(买)人的,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可按挂牌底价降低10%再次挂牌竞价。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和处置工作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办理,并每三年公开择优选择5家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5家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参与交易操作,交易流程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进场范围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的范围: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租、出售;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股权转让;
  (四)机动车辆出售;
  (五)单位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机器、设备出售。
  (六)需要进场交易的其它国有资产。
  虽列入上述进场范围,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协议转让等形式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不进场交易。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意向、公开交易方案,收缴管理出租和处置收入等工作,并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协同市财政局对资料报送、公开交易、合同签订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为出租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拟出租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报批、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取及上缴等工作。
  第十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为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业务的办理机构,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的具体事宜,并在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范围内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具体收取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市产权交易中心应于月终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月份交易情况表;于年终后15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年度交易情况表和交易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负责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行政监察。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综合协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拟出租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报批工作,具体按照市财政局甬财政资〔2011〕65号、67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凭市财政局批准文件或申报审批表,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窗口办理出租和处置交易登记手续。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并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与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协商,编制交易方案(含交易方式、交易底价等事项),报市财政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信息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或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出租信息发布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处置信息发布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标的物基本信息;
  (二)标的物出租和处置的相关审批依据;
  (三)标的物交易的办理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意向竞租(买)人的资格、资质要求;
  (五)标的物的底价;
  (六)标的物交易形式;
  (七)公示的起讫日期;
  (八)报名地点、方式和截止日期;
  (九)其他需要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十五条 采用现场竞价方法交易的,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用拍卖方法交易的,由市产权交易中心会同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组织实施;采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交易的,由市产权交易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产权交易中心会同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意向竞租(买)人进行资格审查,了解意向竞租(买)人的能力、以往业绩及社会信誉等情况。凡有违规经营、恶意拖欠租金等不良行为的意向竞租(买)人,应取消竞租(买)资格。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买)人应在出租和处置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竞租(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竞租(买)保证金。
  第十八条 实行进场交易管理后,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且按时交纳租金等费用的原承租人,租赁合同到期后要求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九条 出租和处置结果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或报刊等媒体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资产使用单位应当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合同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对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和扣除一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出租收入由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在收到款项后的3个工作内,负责缴入财政专户;处置收入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款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负责代为缴入财政专户,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诚信信息采集登记制度,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建立承租(买受)人信息库,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在每个出租和处置项目合同期满后,填写“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合同履行情况表”,作为评价承租(买受)人以往业绩及社会信誉,参与其它项目交易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监察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对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开出租和处置,场外交易、违规操作、越权审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截留、挪用、坐支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省、市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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