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0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2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财税[2011]137号规定,可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办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免税备案手续。
  (一)备案程序按《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办理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三)备案登记成功的,自受理备案登记的当月开始生效。纳税人在进行2012年1月(税款属期)的纳税申报前,且最迟不超过2012年2月10日,前来办理蔬菜流通环节免税备案的,可从2012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目的免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税项目为无固定期限备案。即纳税人一次备案登记成功后,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不设定备案失效时间。
  二、经营任何一项或多项减免税项目且核定销售额高于起征点的双定户纳税人,或未享受起征点免税优惠政策的双定户纳税人,如全部销售免税货物,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后,从享受减免税的当月起取消储蓄扣税方式,纳税人应自行到税务机关或国税网站办理纳税申报。
  经营任何一项或多项减免税项目且核定销售额高于起征点的双定户纳税人,或未享受起征点免税优惠政策的双定户纳税人,如销售免税货物的同时,兼营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后,从享受免税的当月起,纳税人的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分别核算减免税项目和其他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物价局等八部门关于保障我市当前蔬菜市场供应和价 青价综[2014]2号 2014/1/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蔬菜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甘国税函[2015] 2015/11/1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近期蔬菜 皖政办明电[201 2013/1/31
关于保障当前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发改电[2013]26 2013/12/14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 闽价综[2011]20 2011/5/25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 浙价办[2011]22 2011/6/22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 2012/1/16
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1 2013/10/8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流通环节肉及肉制品 沪工商食[2013] 2013/5/22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汛期蔬菜等农产品价格调控监管工作 陕价成发[2012] 201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