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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08]205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8-12-15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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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增强全局意识,主动加强与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商务、工商、财政、税务、统计、外汇管理和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联动机制。
  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要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严格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5]2598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凡未按规定执行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办理或补办项目核准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认真执行外商投资项目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出具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在北京设立的企业,按照海关总署等四部委2007年第35号公告规定,其所投资的项目仍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管理,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可以享受采购设备税收优惠。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管理的主导作用,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运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系统的通知》(京发改[2008]633号)要求,及时准确填报项目情况。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趋势,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规划条件,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提高办事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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