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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12]4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1-5
实施时间: 2012-1-5
法规类型: 再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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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界定的请示报告》(现代财产保险发〔2011〕1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7〕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临时分保业务再保险接受人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未作要求。
  二、《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本通知适用于自2008年1月1日及此后起期的再保险合同以及转分保合同”。
  三、《通知》是本着防范风险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再保险接受人的资质作出要求。因此,对于注册地监管当局对偿付能力没有规定的境外公司,境内保险公司要本着审慎控制再保险业务风险的原则,不应选择其作为再保险接受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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