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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专用收据更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1]222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9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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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适应我省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专用收据”更名为“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专用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专用收据》(式样见附件),适用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部分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部分或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时,向缴费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开具。
  二、《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三联记账联。
  三、《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专用收据》由我厅统一印制,票据领购按照现行财政票据发放管理体制执行。各市财政局自12月20日起到我厅综合处集中领购,县(市、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领购,票据使用单位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购,每次领购量不超过6个月的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票据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四、有关市县领用的《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专用收据》,可按规定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票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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