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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免征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地[2001]3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9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7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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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本市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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