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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农[2012]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4
实施时间: 2012-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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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0]7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五条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管护人员数量和劳务补助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承担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经营状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编制全省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项目规划,并按年度实施计划对规划内的项目实行滚动安排。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管理
  第十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报送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省直属林场项目资金申请直接报送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和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
  第十一条 在中央财政下拨补偿基金后,省财政厅根据批复同意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及时拨付资金。
  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的补偿基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市、县财政部门应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可与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并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其中将应发放给林农个人的补偿基金部分通过财政涉农补贴 “一卡通”发放,确保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国有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应与管护人员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基层林业工作站应与林农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和征占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各市、县及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公共管护支出的20%:
  (一)违反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二)上报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对规范管理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资金使用成效显著的市、县及省属林业单位,可用因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而取得的资金对其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继续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2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1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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