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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1]298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30
实施时间: 2011-12-3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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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规定,现将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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