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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6
实施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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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各市(地)局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等情况,按不低于5%的标准确定具体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6]37号)第三条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黑地税函[2007]10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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