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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6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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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调整建筑业应税所得率问题公告如下:
  建筑业应税所得率由6.5—20%调整为8—20%。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145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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