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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前续2012年交强险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15
实施时间: 2011-12-15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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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12月5日国务院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将提前续2012年交强险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续2012年交强险的纳税人,各财产保险公司暂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应于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携带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本公告公布前,提前续2012年交强险时已按2011年的税额标准缴纳2012年车船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携带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车船税补退税事宜。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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