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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2000]7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18
实施时间: 2000-9-18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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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期,市局《关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沪国税征[2000]63号)下发后,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市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政策的具体执行和掌握口径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问题
  (一)纳税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工作,由各分局稽征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
  2、汇总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向分局管理委员会提交纳税人适用纳税信用等级和管理类别的初审意见。
  3、及时建立和维护纳税人档案数据库中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类别标识。
  4、通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类别。
  5、监督、检查纳税人分类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6、与财政、工商、银行、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共享信息。
  (二)分局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联系工作,及时向稽征管理部门提供与纳税人分类管理有关的信息。
  二、关于计算机信息管理问题
  市局将在听取各分局业务需求及业务流程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计算机档案数据库中有关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标识类别维护管理办法、纳税信用中有关通知书及证件的打印程序、纳税信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办法,约在9月底前正式下发。
  三、关于受理纳税人申请和评核定工作时间问题
  各分局受理纳税人申请和评核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一段时间(一般受理纳税人申请为一个月,评核定工作为两个月)进行一次,2000年度受理纳税人A类纳税信用等级资格申请的截止日期为9月30日,整个评核定工作至11月30日结束。
  四、关于总分支机构分类管理的申请和适用主体资格问题
  对总机构设在外省市而分支机构设在本市的,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并单独向本市纳税的,则该分支机构具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A类,或适用被核定为C类管理的主体资格条件。对总机构设在本市而其分支机构也设在本市的,则主管税务机关可统一对总机构实施A、B、C分类管理,其分支机构不具备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A类,或适用被核定为C类管理的主体资格条件。
  五、关于如何认定“偷税行为记录”的标准问题
  《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中所称“偷税行为记录”,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为标准,对纳税人的涉税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如属偷税行为的应进行处罚,且以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为准。
  六、关于如何认定“发票违规记录”的问题
  《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七)款中所称“发票违规记录”,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罚(处以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罚款的除外),且以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为准。
  七、关于如何认定“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款所称“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处以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罚款的除外),且以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为准。
  八、关于“印章”使用问题
  各分局评核定工作结束后,在向纳税人发放有关通知时,应在“税务机关(公章)”处,统一加盖“上海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印章。
  九、关于征求和反馈意见文书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在评审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过程中,凡需书面征求其他税务、财政等部门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向被征求意见单位发放“征求意见文书”或收回“反馈意见文书”,上述两种文书式样(见附件1、2、3)由市局统一制定。
  十、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掌握标准问题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机构中,若至少有一名具备连续五年财务会计专业工龄且有助理会计师资格职称的人员,也可视同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六)款中有关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要求之规定。
  十一、关于设置“专门窗口”问题
  各分局应根据现有的条件和状况,本着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优先、高效”的工作服务理念,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带有明显标志的专为A类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服务和咨询的“专门窗口”。个别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分局,也可在办税服务厅内,因地制宜地设置服务咨询窗口,以方便A类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
  十二、关于A类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问题
  凡被认定为A类管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免除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年检。但为确保税收资料的完整性,纳税人仍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年检资料后,应当场为其打印《年检合格通知书这》,同时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十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年检问题
  凡被认定为A类管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免除税务登记证件的资格年检。但为确保税务登记资料的完整性,纳税人仍需填写《纳税人某某年度税务登记证检查申请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年检资料后,应当场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十四、关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结果告知问题
  各分局受理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申请以后,一般应在评核定工作结束时,按《暂行办法》规定,书面告知纳税人所适用的纳税信用等级。凡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接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的,则该类已办理过申请手续的纳税人,可暂作为B类纳税人,实施B类管理。
  十五、关于评核定材料的档案管理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对评核定的A、C两类纳税人的原始材料,应分类归档并保存。特别是对C类纳税人的核定材料,应于核定工作结束后的60天内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内容包括C类纳税人核定表、核定C类纳税人的翔实材料和证据、核定C类管理通知书,以及其他认为需要立卷归档的资料等。上述立卷归档的其他工作可按现行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执行。
  附件1、2、3(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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