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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豫财会[2011]38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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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44号)精神,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有序竞争,加快形成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管理需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审阅、咨询、代理记账等法定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事业单位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企业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严格遵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政部财会[2006]2号)执行。
  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遵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财金[2010]169号)执行。
  四、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制度,依据有关评价标准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为A、B、C三类。
  A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我省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审计、咨询等综合服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B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服务的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C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除A、B类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具体评价办法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大中型企业,应当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相适应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优先考虑:
  (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二)在本省行业分类评价中位次高的;
  (三)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
  六、小型企业原则上选择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也可以选择符合其业务需求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七、大中型企业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明显不相匹配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财政部门应当将该企业及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八、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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