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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税收入欠缴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非税[2009]163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9-15
实施时间: 2009-9-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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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本级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加强非税收入欠缴管理,规范欠缴非税收入公告行为,督促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自觉缴纳非税收入,防止新的欠缴非税收入行为的发生,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非税收入欠缴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非税收入欠缴公告不仅是财政部门的职责,也是财政部门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非税收入欠缴公告在欠缴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缴公告作为清理非税收入欠缴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他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缴款义务人广泛宣传,要让广大缴款义务人和社会各界知晓非税收入欠缴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缴公告的规定,促进缴款义务人主动缴纳非税收入,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要及时组织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征管人员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善于运用欠缴公告,结合相关法定手段,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
  三、精心实施,认真落实。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县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非税收入欠缴公告工作。公告前,执收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缴款义务人欠缴非税收入的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缴款义务人的非税收入欠缴情况进行核实确认,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公告后,财政部门应注意保护缴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缴无关的其他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非税收入欠缴管理的力度,加强与执收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积极清理欠缴,并通过强化非税收入源头监控,防止新欠的发生。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海南省非税收入欠缴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征管,规范非税收入欠缴公告行为,督促缴款义务人自觉缴纳非税收入,防止新的欠款行为的发生,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含县)财政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缴非税收入是指缴款义务人超过法定或确定的缴纳非税收入的期限且直到公告前三日尚未缴纳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缴款义务人未在非税收入缴纳期限内缴纳;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非税收入期限已满,缴款义务人未在批准延期缴纳的期限内缴纳;
  (三)经有关部门检查已查定缴款义务人的应补交的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未在补交通知规定的缴款期限内缴纳;
  (四)缴款义务人未在非税收入缴纳期限内缴纳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公告的欠缴非税收入金额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五条 执收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缴款义务人欠缴非税收入的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执收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欠缴非税收入的统计、审核和上报工作,准确、真实、完整地统计填报欠缴数据,妥善保存有关欠缴资料的证据。
  第七条 公告机关应根据执收部门提供的缴款义务人的欠缴情况,发布欠缴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
  公告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欠缴公告的统计、审核工作,准确、真实、完整地制作欠缴公告。
  第八条 欠缴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缴款义务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地点、非税收入项目名称、历年欠缴余额和当年新发生的欠缴金额。
  第九条 欠缴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单次欠缴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公告机关应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缴款义务人欠缴非税收入的情况;
  欠缴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单次欠缴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公告机关可视情况在相关执收部门工作场所公告或部门网站上公告缴款义务欠缴非税收入的情况。
  第十条 公告机关在发布欠缴非税收入公告前,应当会同执收部门深入细致地对缴款义务人欠缴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欠缴非税收入的情况一经核实确认,公告机关应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公告缴款义务人欠缴非税收入的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有关法规对缴款义务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 欠缴非税收入公告决定应列为非税收入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欠缴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财政部门应会同执收部门依法追缴,确保欠缴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公告机关、执收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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