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农[2011]35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4-27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45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加强我市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海域使用金在为我市海域的整治、保护和管理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我们重新修订了《大连市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新修订的《大连市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本级收取的海域使用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当年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由市财政局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原则,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海域使用管理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二)海域使用区划、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三)海域使用调查、监视、监测与海籍管理;
  (四)海域使用管理执法能力装备及信息系统建设;
  (五)海域分类定级与海域资源价值评估;
  (六)海洋防灾减灾和海域、海岛、海岸带的整治修复及保护;
  (七)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及修复;
  (八)海域使用金征管及海域使用权管理;
  (九)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十)大连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与海洋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使用。每年7月底前,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当年海域使用金项目申报指南;每年9月底前,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指南组织所在地项目申报,联合行文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项目需提供:
  1、申报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2、项目的实施计划、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情况;
  3、项目的组织及落实措施;
  4、项目预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5、项目建设所需的海域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环境评价报告等;
  6、建设单位银行资信证明;
  7、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报项目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同意,纳入支出预算。对一些重大项目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文件进行评审。
  第七条 海域使用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年终指标结余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节余经费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拨款节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海域使用金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海域使用金项目实行分账核算。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规范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并自觉接受海洋与渔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海域使用金扶持的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资金要通过市、县两级财政结算扣回。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海洋与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
  第十二条 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海洋与渔业部门必须强化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将海域使用金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海域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字[2002]152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山东 鲁财综[2008]84 2008/12/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 桂财综[2016]49 2016/9/26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财政部青岛监管局关于做好 青财资环[2024] 2024/3/6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 2021/12/22
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已缴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 财综[2023]15号 2023/4/7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粤财规[2024]1号 2024/7/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 鲁财综[2023]54 2023/12/11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 财综[2021]19号 2021/7/1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我省政策性停止 2023/12/28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停止 粤财资环[2023] 202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