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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建设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企[2010]80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9-20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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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水运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港口建设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大连市港口建设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水运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费,是指根据财综[2011]29号文件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征收的港口建设费的地方分成部分。
  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对中央分成资金安排的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港口航道、防波堤、锚地疏浚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陆岛交通码头设施等建设与维护,地方分成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补助。配套比例根据当年地方分成资金额度以及中央分成资金安排的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航运支持保障系统支出,包括大连辖区内水域的海事、救助打捞、安全及应急通信等。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 中央分成资金安排的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由市港口局组织统一申报地方配套资金,并提供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资料。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并核拨资金。
  第五条 地方分成资金安排的航运支持保障系统建设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市港口局组织统一申报,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并核拨资金。
  第六条 市港口局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地方港口建设费收支预决算,纳入部门预决算并报市财政审批。
  第七条 港口建设费使用单位应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港口建设费。
  第八条 港口建设费使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单位截留、挤占、挪用等未按规定使用港口建设费的行为,按照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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