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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苗圃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农[2009]77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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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林业局(社管局),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
  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适应城乡造林绿化需要,促进林业苗圃发展,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林业苗圃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林业苗圃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大连市林业苗圃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创建森林城市的需要,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种苗需求,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支持引导作用,促进林业苗圃发展,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苗圃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发展我市林业苗圃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对新建、改造(包括扩建,下同)林业苗圃(不含果树苗圃)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治理等苗圃建设支出的补助。
  第三条 当年新建、改造的林业苗圃,经检查评定,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根据每年财政资金安排计划,择优予以补助。
  第四条 纳入市财政扶持的新建、改造林业苗圃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新建、改造林业苗圃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同时实际育苗面积不低于圃地的75%。
  (二)新建、改造林业苗圃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包括水利设施、电力设施、作业道、管理房及土地治理等。
  (三)新建、改造林业苗圃要以培育大规格苗木、彩色苗木、短缺苗木为主,数量不少于1万株(大规格苗木指:针叶树高1.5米以上,阔叶树胸径3公分以上;彩色树指:叶、枝、干、果为绿色以外的颜色;短缺苗木指:柳树、柽柳、银中杨、新疆杨、白蜡、日本落叶松、黑松、华山松等)。
  (四)新建、改造林业苗圃应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五条 补助标准。达到本办法第四条建设标准要求的新建、改造林业苗圃,市财政给予资金扶持,新建苗圃每亩补助1500元,每处最高补助30万元;改造苗圃每亩补助500元,每处最高补助15万元。
  第六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如当年已获得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的,对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对未达到本办法补助标准的可以补足。凡按本办法规定已给予财政补助的新建、改造林业苗圃,以后年度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报批程序。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新建、改造林业苗圃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申报,同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各区市县(先导区)所属国有苗圃、国有林场新建、改造林业苗圃项目,直接向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申报。市直涉农企业新建、改造林业苗圃建设项目,可直接上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新建、改造林业苗圃建设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关于×××新建、改造林业苗圃建设情况评审报告》,上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同时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三)市林业局须按本办法规定,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上报项目的核实,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林业局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四)凡符合扶持条件的新建、改造林业苗圃项目,应抓紧申报。2009年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2010年至2011年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第八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将对有关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应在收到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林业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条 对每年市财政扶持的新建、改造林业苗圃建设项目,市林业局应建立项目档案,每年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行期限为3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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