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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农[2011]26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4-2
实施时间: 2011-4-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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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大财农[2010]485号)的部分条款调整如下:
  一、将原“第六条县级示范社除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成员户数250户以上,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调整为“第六条县级示范社除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成员户数200户以上(其中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成员户数30户以上),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二、将原“第七条市级示范社除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成员数400户以上,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调整为“第七条市级示范社除符合第四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成员户数300户以上(其中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成员户数50户以上),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三、将原“第八条对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示范社,市财政每年视资金情况择优一定数量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扶持。具体标准为:乡级示范社每个给予不超过3万元补助;县级示范社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市级示范社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调整为“第八条对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的示范社,市财政每年视资金情况择优一定数量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扶持。具体标准为:县级示范社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市级示范社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乡级示范社由区市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补助”。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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