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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联字[2010]6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8-9
实施时间: 2010-8-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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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垦区物价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治理和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家文件要求,治理和规范社团收费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社团收取的各种会费;二是社团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社团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二、治理和规范的政策措施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并收取会费的。
  3、利用(借用)行政权利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
  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1、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2、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须报经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3、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须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社团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管理。
  1、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2、社团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人按规定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3、社团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治理和规范社团收费的步骤和方法
  (一)自查和申报阶段(8月20日前)。省直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或系统所属社团的收费进行自查和清理;各市(地)、县(市)物价、财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各部门对其所属社团的收费进行自查和清理。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县(市)要按要求查清社团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金额和依据,对每项收费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并分别填报《社团收费自查情况汇总表》(其中,县(市)于8月17日前上报市(地),由市(地)负责统一汇总上报),于8月20日前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民政厅。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31日前)。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民政厅依据国家规定的政策措施,结合各部门、各地区上报的自查和清理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集中审核并提出治理意见,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予以取消和调整。对保留的收费将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底前)。清理审核结束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社团收费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治理规范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民政部门也将要以此次检查结果作为社团年检的重要依据,体现在年检结论中。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治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开展治理和规范社团收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县(市)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确保治理和规范工作按时完成,取得实效。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当地社团收费情况,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社团收费问题,同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联系人及电话: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王海波0451—82628115
  省财政厅:丁立超0451—53650834
  省民政厅:孙俭太0451—53621021-2203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 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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