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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1]19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18
实施时间: 2011-7-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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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有关贯彻落实意见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优惠价格政策扶持蔬菜生产经营。对蔬菜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一律按照我省现行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对大型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已按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市县,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尚未按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市县,执行工业用水价格。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继续实施蔬菜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对鲜活农产品免收道路通行费政策落实到位,切实降低蔬菜流通成本。
  二、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生产流通。各地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额的30%。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支持蔬菜大棚和温室建设,支持公益性平价商店建设和商场、超市开辟蔬菜平价销售区域。各地要按照国家文件精神,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抓紧建立健全蔬菜市场和价格信息监测、发布、预警系统,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三、切实加强蔬菜经营摊位费管理。省局已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待国家审定后颁布实施。新的定价目录颁布后,各地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严格核定摊位费标准。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市场投资主体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要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成本等手段,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标准,降低过高的摊位费标准。农产品市场摊位费要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的方式可采取公示牌、公示板、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计算方法、收费时限等。同时标明收费单位、监制单位、价格举报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地点为缴费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要主动配合工商、商务等部门研究制定农产品市场经营户示范合同,列明经营户位置、经营品种以及摊位费标准和收取形式等内容,规范摊位费收费行为。
  四、继续加强监督检查。要采取调查、巡查等多种方式,重点检查水电等支持性价格政策、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生产流通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农贸市场利用优势地位违反法律法规或经营合同向经营者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继续保持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切实稳定蔬菜价格。
  五、各地要及时发布当地大型蔬菜批发市场批发价格,引导蔬菜价格合理形成,保持市场蔬菜价格基本稳定。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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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 2011/5/10